首先,我想大家都會認同的是,選擇性提控是一種政治迫害。
就算不談26億這種天文數字的私人捐款,財政部子公司SRC International的4200萬居然進入財政部長納吉的私人戶頭,這是非常明顯的刑事失信,可是反貪會甚至不敢找納吉問話。利用職權干預調查和檢控的程序,不僅讓自己處于一個超然于法律的地位,更利用公器打擊政敵,選擇性的提控與自己立場不同的人,就是典型的政治迫害。
可是,也必需承認的一點是,被提控人士的清白和國陣的選擇性提控,並不是一個絕對對立的概念。
以林冠英為例,客觀而言,我們不能排除的可能性是,對他的提控是政治迫害,可是與此同時,林冠英可能也觸犯了法律。
公權力已被濫用
也好比安華的雞姦案,雖然我們可擁有自己的觀點和結論,可是除了當事人,我們不可能絕對的肯定這是否是莫須有的指控。
所以今天在談論林冠英的官司時,我們的態度其實可以分為兩種:
一,堅持雖然安華、林冠英未必清白,可是我們更生氣國陣的選擇性提控。
二,雖然氣惱國陣的選擇性提控,可是覺得安華、林冠英被提控是件好事,畢竟他們可能犯法。
身為安華和林冠英的家屬、同僚、朋友,甚至支持者,我們會在消化了所有細節后,為他們的清白作出表態。可是更重要的是,今天不管你是否真的相信這些希望聯盟領袖的清白,請問,在整起事件上,你最看重的點是什么?是安華、林冠英是否罪有應得?還是公權力被濫用?
我的選擇是后者,原因不是希盟的議員免于受到法律的檢視,而是因為如果整個調查和提控的過程都存有政治干預,那么我們又怎能期待法庭審訊的結果是公正不阿的?受到制裁的人是否都真的犯法,成為疑問。
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一點是,如果我們今天雖氣惱國陣濫權,可是卻依然支持他們提控希盟的議員,那么我們改革的首要重點,就不會是如何改善這種不公平的選擇性提控。
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