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解僱的員工留下爛攤子,造成公司損失慘重而欲追討賠償!
‧呂先生指出,該公司某部門的主管態度糟糕,長期無故請假,因此公司決定開除他,並根據僱用合約提早3個月給予通知。
他指出,豈料該員工猶如故意般,將他負責跟進的工程的資料全數刪除,一些工程甚至完全沒有去協調,造成該公司損失上萬令吉。
“根據公司的僱用合約所定下的條規,任何一名職員辭職或被開除前,必須確保所有工作都安排妥當,不會為公司帶來任何麻煩,否則我們是有權利追討損失。”
欲詢問,該公司可否直接發律師信向對方追討損失,或需事先知會該名員工呢?
★林若輝律師
既然僱用合約已清楚列明,雇主可直接發出律師信給對方,以要求對方做出賠償,若對方未理會或辯駁,雇主就得將對方起訴至法庭,交由法庭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