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代公司簽下工程合約,事后工程出現問題,被老闆要求負上責任。
‧在裝修公司擔任經理的鍾先生,于半年前以經理身分和屋主簽下合約。
他說,以上工程在上個月竣工,但屋主發現許多位置都有瑕疵,要求做出賠償,以尋找其他承包商來修復。
“一般上,合約都是老闆所簽署,礙于當天老闆出國一周,所以就委任我代簽。”
鍾先生指出,工程數額是8萬令吉,屋主要求4萬令吉的賠償金,老闆竟以合約是他簽署為由,而要求賠償1萬令吉。
他對老闆的說法感到不解,因為他沒有從中獲取佣金,合約更是老闆委他簽署,為何出現問題后還要替公司分擔賠償金。
★麥嘉強律師
假設雙方合約信頭是鍾先生的公司,顧客追求賠償的對象就是公司,而非針對員工。
這意味投訴者無需做出賠償,且一旦公司對事主做出不良待遇,就能向勞工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