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副警監受賄罪成 判監12年罰10.5萬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前副警監受賄罪成 判監12年罰10.5萬

羅斯蘭加里(左)與聶阿扎努(右)被判罪名成立後,在庭警帶領下,低頭步出法庭。
羅斯蘭加里(左)與聶阿扎努(右)被判罪名成立後,在庭警帶領下,低頭步出法庭。

(莎阿南12日訊)一名前副警監(DSP)8年前因接受2萬1000令吉賄款罪成,被地庭判處監禁12年及罰款10萬5000令吉。



54歲的被告聶阿扎努是在武吉阿曼警察總部商業罪案調查部任職,他共面對3項受賄控狀。

控狀指出,聶阿扎努於2008年11月5日至30日期間晚上9時30分,在安邦達雅花園內的某一家咖啡廳,以刪掉一名61歲的國能員工仄阿育瑟尼犯罪記錄為由,分別接受后者提供的1萬令吉和4000令吉賄款。

控狀也指他於2009年2月4日下午6時10分,在八打靈再也的A&W餐廳內,與同黨羅斯蘭加里(49歲,電工)接受同一名受害者提供的7000令吉賄款。



此外,羅斯蘭加里同時也面控2項受賄控狀,控狀指他於2008年11月6日至30日期間,在相同地點接受同一名受害者提供的4000令吉賄款。

兩名被告因此牴觸1997年反貪會法令第10(A)(B)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款的5倍或罰款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由於地庭法官阿斯馬迪允許首被告聶阿扎努同期執行刑罰,因此他只需監禁4年,刑期從即日算起。

法官也諭令被告繳付罰款,若無法繳付,則必須監禁12個月代替。

另外,法官也判處次被告羅斯蘭加里監禁8年及罰款5萬5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必須監禁7個月代替。

不過,法官允許羅斯蘭加里同期執行刑罰,因此他只需監禁4年。

兩名被告沒有委任代表律師辯護,而負責此案的主控官是來自反貪會的莫哈末蘇克里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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