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高級警官,即警階為副警監(DSP)的警官,8年前接受2萬1000令吉賄款,今天被判罪成,地庭判處監禁12年及罰款10萬5000令吉。
54歲的被告聶阿扎努是在武吉阿曼警察總部商業罪案調查部任職,他共面對3項受賄控狀。
控狀指出,聶阿扎努於2008年11月5日至30日期間晚上9時30分,在安邦達雅花園內的某一家咖啡廳,以刪掉一名61歲的國能員工仄阿育瑟尼犯罪記錄為由,分別接受後者提供的1萬令吉和4000令吉賄款。
控狀也指他於2009年2月4日下午6時10分,在八打靈再也的A&W餐廳內,與同黨羅斯蘭加里(49歲,電工)接受同一名受害者提供的7000令吉賄款。
羅斯蘭加里同樣面對2項受賄控狀,控狀指他於2008年11月6日至30日期間,在相同地點接受同一名受害者提供的4000令吉賄款。
兩名被告因此牴觸1997年反貪會法令第10(A)(B)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款的5倍或罰款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由於地庭法官阿斯馬迪允許首被告聶阿扎努也次被告羅斯蘭加里同期執行刑罰,因此他們只需監禁4年,刑期從即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