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騙(完結篇) 公司不舉報警方難發現 欺詐 失信隱形商業罪案 | 中國報 China Press

三級騙(完結篇) 公司不舉報警方難發現 欺詐 失信隱形商業罪案

黃克才警監透露,全球商業罪案皆有上升趨勢,由於都是精心策劃,涉及金額龐大。
黃克才警監透露,全球商業罪案皆有上升趨勢,由於都是精心策劃,涉及金額龐大。

報導:張潔瑩
1939年,世界知名社會學家艾德文蘇哲蘭在一場題為“白領犯罪”的演講中,發表犯罪學中的經典理論,改變全世界犯罪學研究方向,將世人目光轉向另一種犯罪形式。



根據蘇哲蘭的理論,“白領罪犯”一般具有崇高的社會地位,犯罪新聞一般出現在“財經新聞”而非“社會新聞”,儘管涉案損失龐大,還是會在各個環節受到司法系統的優待。

現在全世界皆已意識到這一點,大馬亦不例外,早已為阻遏及減少商業罪案做更多準備工作。

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2014年全年商業罪案構成的損失金額是12億4793萬8923.08令吉,但在2015年首10個月,卻已高達20億2064萬1674.36令吉,多出逾7.7億令吉或62%!



這個天文數字也比2013年全年的數字17億7538萬1986令吉,多出2.45億令吉。

武吉阿曼商業罪案調查局(協判組)副主任黃克才警監接受《中國報》專訪時指出,商業罪案大多數都是經過精心策劃,並且隱藏在公司內,若受害公司不報案,警察很難察覺。

他指出,商業罪案或俗稱的白領犯罪(white collar crime),與街頭罪案如打搶、破門行竊等不同,完全是用腦犯罪,動機往往都是錢財及資產,且犯罪時不涉及暴力行為。

國內最明顯的商業罪案包括欺詐、網絡及多媒體罪案、侵犯智慧產權如販售盜版貨、偽造文件、盜用他人身份等,其中最普遍的商業罪案為欺詐,另一項則是失信案,一般失信案包括虧空公款、工人或公司失信等。

“商業罪犯一般潛伏在公司內,多數是掌控公司財政大權或是熟知公司運作的員工,不過通常罪案發生後,公司為保名譽不會直接報案,反之會先內部處分,要求犯錯員工賠償損失。”

損失大才報警

黃克才指出,一般公司都是在內部無法解決,即金額過大、員工無法賠償,或是遭外人(其他公司)欺騙且損失金額太大後,才會向警方尋求援助。

“這種案例比比皆是,無論是中小企業或上市公司都會發生,所以國內還有很多商業罪案及損失金額,是未納入計算的,可想而知此類罪案發展迅速。”

不過他強調,對付企業詐騙最好的方法就是加強金融保安,每個程序皆經過審查,即可大大減少中招的風險。

“民眾在面對五花八門的詐騙手法時,最重要的是心態,勿因貪圖財富而對老千深信不疑;在做判斷時宜保持頭腦清醒。”

非法傳銷非法投資 大派甜頭引人入甕

曾在市場鬧得沸沸揚揚的非法黃金投資、雲數貿或非法投資計劃,在民眾眼中可能都歸類為“老鼠會”,黃克才指出,這3種商業罪案的實際操作並不相同。

他指出,非法黃金投資為非法集資(illegal depositing)的一種,與銀行貸款及存款雷同,不過並不受國家銀行承認。

“非法傳銷與非法集資的不同之處在於,後者純粹集資,前者則有產品充當幌子,即支付會員費之後可獲得產品,產品有可能是便宜貨或是冒牌保健品。”

早前鬧得滿城風雨的雲數貿,即是非法傳銷的一種。

另一類則是市場上很多的投資計劃,如投資養魚場、養牛場或種植計劃等,黃克才指出,這類型騙案最擅長使用各種各樣的名目,來誤導民眾投資。

“通常犯案者都會詐稱已獲州政府批准新資產,並出示合同,準備在該資產上發展新業務,於是展開宣傳徵求民眾入股投資,甚至帶投資者到現場觀察場地。”

黃克才指出,出事後,民眾報案,首先所謂的意向書或合同會先露出馬腳,事主把犯案者所偽造的文件,拿到州政府詢問,才發現根本就沒有此事。

再來就是所視察的環境,其實根本就是他人的土地或資產,犯案者所提供的所有資料都是“別人的”,投資者一般也無法討回投資本金,就這樣血本無歸。

案例1.用金磚誘民眾注資

黃金向來被視為避險工具,受民眾青睞,所以當某公司推出非法黃金投資計劃後,中招的民眾也非常多。

該黃金投資公司為一家註冊公司,民眾起初購買黃金確實有拿到金磚,不過是以稍高於市價的配套價格購買黃金,該公司定期提供回酬,高出的價格等同於回酬。

不過後來該公司改變策略,民眾購買黃金後不再獲得金磚,僅獲1張證書,但持續獲得比之前稍高的回酬。

黃克才指出,這項改變,使該公司從一家取巧的黃金投資公司“轉型”成為一家非法集資公司。

何出此言?因該公司已從有產品變成沒產品的計劃,以一塊黃金招攬更多民眾投入資金,但民眾卻不獲任何黃金,此方式形成錢滾錢且沒有產品的金字塔模式。

案例2.做假賬虛報開銷

一家企業老闆以公司名義購買一車,給太太使用,不過在支付分期付款時刻意欺騙,在其他人不知情之下,填寫支付其他開銷,此舉即可構成失信。

另一家公司虛報員工在世界衛生組織任職,並且該名幽靈員工有支薪,過後遭世界衛生組織舉報,才發現該公司虛報開銷並做假賬,這屬於公司失信。

還有一類型則是員工失信,比方說一家消費品公司委託運輸公司載送總值龐大貨物至東馬,但貨未到東馬,半路已遭員工掉包偷走,公司在無法尋回貨物賠償之下只好報警,這則屬於員工失信。

多數失信案都是經過內部審計,或是透過吹哨者(whistle blower)告密,才有可能被揭發是內部詐騙或失信的行為。上市公司則通常是在股東為爭權及爭錢而鬧糾紛或不和後,這類罪案才爆發出來。

修訂刑事法加重刑罰

資本主義之下金錢掛帥,涉及龐大資金的商業罪案率亦逐年上升,政府嚴正看待商業罪案課題,已擴大商業罪案調查執法權,同時加重刑罰。

黃克才指出,修訂後的刑事法典,第406條文及第409條文針對不同階層罪犯,專門對付失信案。

他指出,406條文至408條文是針對普通失信案及公司或員工失信,被告若罪名成立將判處監禁最少1年,外加鞭刑;在修訂刑事法典以前,失信案並沒有所謂的最低刑罰。

“409條文中所指的代理人或委託人身份範圍更廣泛,可以是公司高層、董事、律師或是公務員等,罪成監禁最少2年至20年不等,同樣需外加鞭刑。”

黃克才指出,刑事案向來以刑事法典定罪,但過去未修法前,判刑與街頭罪案無異,修法後加重刑罰,希望可以達到阻遏作用,減少商業罪案。

跨國合作交換情報
警方查案與時並進

商業罪案調查局早年隸屬刑事罪案調查局旗下,2005年正式分拆並獨立成一個局,同時擴大部門人手,主要任務就是調查商業罪案,因應當前市場大趨勢。

黃克才說:“目前商業罪案調查局旗下共有多個不同單位,專門處理不同的工作,如金融犯罪、鑑識會計、網絡及多媒體、企業罪案及反洗黑錢等。”

他指出,商業罪案已經是一項全球性課題,警方在處理及應對時也需與時並進,時刻了解日新月異的犯案手法,跟上社會發展步伐,包括修訂新法令,如電腦罪案法令,並修訂反洗黑錢法令,同時亦加強跨國犯罪把關。

“各國於2002年達致協議,在調查跨國罪案時與各國合作,互相協助蒐證及錄口供,我國需要援助時,其他國家亦可拔刀相助。”

大馬皇家警察亦加強培訓,除了學習新法律知識、加強辦案能力,也持續與各國警方交流及交換情報,達致更全面合作。

“我國曾與台灣及中國警方合作,搗破電話詐騙集團,這些詐騙集團若鎖定東南亞國家為目標,總部都會設在中港台及澳門等地,故跨境交換情報非常重要。”

黃克才指出,商業環境中偽造文件無處不在,假文件、假支票或假簽名相當多,警方為有效鑑定造假文件及識破虛擬世界的罪案,亦致力於引進先進設備,以新科技偵破案件。

專業人士捲款逃 涉及數額倍驚人

與一般在路邊騙錢的劫匪不同,專業人士若動起歪腦筋行騙,數額絕不是在路邊打搶可以相提並論,以律師為例,一宗土地或是房地產交易騙案,損失隨便就動輒數十萬。

黃克才以目前房產市場的交易模式為例,在買賣雙方締結協議之後,即交由雙方律師溝通。

他指出,所有律師樓都有2個戶頭,一個是處理機構內開銷及收入的戶頭,另一戶頭則供客戶使用。

若買方房貸獲銀行批准,該筆款項將先進入買方代表律師事務所的客戶戶頭,然後再由買方律師支付予賣方律師,賣方律師在扣除手續費用後,余額就是賣主所得。

“在這個過程之中,若一方律師不老實,未支付款項就失蹤,民眾將血本無歸。”

另一種狀況則是出現在民事案,黃克才以車禍官司為例,傷者向保險公司索取賠償勝訴,法官判辯方向原告賠償損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後,律師卻未移交賠償金額,甚至捲款逃走。

“還有一類是商業類型,雙方公司同意合作投資,並已擬定合作意向書或備忘錄,不過在把資金交給律師後,律師卻帶著資金失蹤,這類型案件也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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