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炎律师:自行诠释法律而正义?(3)以身试法=鼓励犯罪
法律并不允许以“不懂法律”或“不知道某法律存在”作为合法辩护理由(ignorance law is no defence)。
相反的,明知故犯会否罪加一等呢?法律只认定犯者是触犯何法,并没有刻意区别明知故犯的犯者,而法庭会依据法律对某犯罪而已经订下的惩罚,评估某项犯罪的严重级别,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来判决犯者。
于2016年4月5日,公正党班丹区国会议员、副主席兼总秘书拉菲兹南里(Rafizi Ramli),在国会门口被警方依照法律程序逮捕以协助调查,更于2016年4月8日被提控,因他涉嫌于2016年3月24日在国会走廊违法公开被标签为机密的总审计司报告,牴触1976年官方机密法令第8(1C)(4)条文,以及涉嫌刑事诽谤,牴触刑事法典第499条文。
拉菲兹承认在违法公开机密文件之前已知晓文件是被标签为机密,更扬言如果有机会,还会再做一次,并且认为本身是对的。此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之举,是否明智,仰或是鼓励犯罪?于道德观点,会否误导多元国民挑战而不惧怕法律?
拉菲兹自行诠释公理和正义,批判1976年官方机密法令的宗旨与目的,怀疑并指责当权者滥用机密法律条文来对付政敌与掩盖事实,进而挑战法律条文且违法公开官方机密文件,更把某项官联公司交易自行定论为滥权和违反道德,一厢情愿地认定本身之自行定论是对的。
拉菲兹之举由表面看来,是为了体现公理正义而不顾己身之英雄气概,却有自说自爽之嫌。
据理依法断定
再进一步研究,拉菲兹之举,是以其本身观点来判断某法律的好与坏,没有深入探讨制定某法律的历史背景、宗旨和该法律对社会长远的影响。再者,拉菲兹自行定论,并没有让被指责的一方来辩解,也没有经过独立机制的调查与检验,更没有经过专业程序审核的谨慎。所以,拉菲兹的自行定论是不能被仓促接受的。
再者,拉菲兹的所作所为与自行定论,是一项挑战与呛声法律的举动,实际上,除了违法,更是藐视法庭机制的狂妄之举。联邦宪法,即国家最高法律,已经明确法定法庭机制的作用为听审、运用专业程序来确认所有事项,以及聆听涉案各方的辩解,而后宣判某法律宗旨是否有被滥用,仰或所指官联公司交易有否涉及滥权与不道德。被指责滥权和违反道德的官联公司交易是否合法与恰当,必须经由司法审讯,据理依法来断定。
拉菲兹于国会门口被警方依法逮捕事故,被反对党炒作为警方挑战国会权威。然而,拉菲兹违法在先,而警方依据法律程序执行调查工作,来逮捕违法者,法律并没设定逮捕地点。如果没违法之举,又何来逮捕行动,更别说挑战国会权威,难道堂堂国会不会分辨违法逮捕和国会应有的权威?国会亦有责任帮助对付违法的犯者。
所以,国会议员是否享有违法后,不被依法逮捕待查与被控的特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