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炎律師:自行詮釋法律而正義?(3)以身試法=鼓勵犯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鄭明炎律師:自行詮釋法律而正義?(3)以身試法=鼓勵犯罪

法律並不允許以“不懂法律”或“不知道某法律存在”作為合法辯護理由(ignorance law is no defence)。



相反的,明知故犯會否罪加一等呢?法律只認定犯者是觸犯何法,並沒有刻意區別明知故犯的犯者,而法庭會依據法律對某犯罪而已經訂下的懲罰,評估某項犯罪的嚴重級別,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來判決犯者。

於2016年4月5日,公正黨班丹區國會議員、副主席兼總秘書拉菲茲南裡(Rafizi Ramli),在國會門口被警方依照法律程序逮捕以協助調查,更於2016年4月8日被提控,因他涉嫌於2016年3月24日在國會走廊違法公開被標籤為機密的總審計司報告,牴觸1976年官方機密法令第8(1C)(4)條文,以及涉嫌刑事誹謗,牴觸刑事法典第499條文。

拉菲茲承認在違法公開機密文件之前已知曉文件是被標籤為機密,更揚言如果有機會,還會再做一次,並且認為本身是對的。此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之舉,是否明智,仰或是鼓勵犯罪?於道德觀點,會否誤導多元國民挑戰而不懼怕法律?



拉菲茲自行詮釋公理和正義,批判1976年官方機密法令的宗旨與目的,懷疑並指責當權者濫用機密法律條文來對付政敵與掩蓋事實,進而挑戰法律條文且違法公開官方機密文件,更把某項官聯公司交易自行定論為濫權和違反道德,一廂情願地認定本身之自行定論是對的。

拉菲茲之舉由表面看來,是為了體現公理正義而不顧己身之英雄氣概,卻有自說自爽之嫌。

據理依法斷定

再進一步研究,拉菲茲之舉,是以其本身觀點來判斷某法律的好與壞,沒有深入探討制定某法律的歷史背景、宗旨和該法律對社會長遠的影響。再者,拉菲茲自行定論,並沒有讓被指責的一方來辯解,也沒有經過獨立機制的調查與檢驗,更沒有經過專業程序審核的謹慎。所以,拉菲茲的自行定論是不能被倉促接受的。

再者,拉菲茲的所作所為與自行定論,是一項挑戰與嗆聲法律的舉動,實際上,除了違法,更是藐視法庭機制的狂妄之舉。聯邦憲法,即國家最高法律,已經明確法定法庭機制的作用為聽審、運用專業程序來確認所有事項,以及聆聽涉案各方的辯解,而後宣判某法律宗旨是否有被濫用,仰或所指官聯公司交易有否涉及濫權與不道德。被指責濫權和違反道德的官聯公司交易是否合法與恰當,必須經由司法審訊,據理依法來斷定。

拉菲茲於國會門口被警方依法逮捕事故,被反對黨炒作為警方挑戰國會權威。然而,拉菲茲違法在先,而警方依據法律程序執行調查工作,來逮捕違法者,法律並沒設定逮捕地點。如果沒違法之舉,又何來逮捕行動,更別說挑戰國會權威,難道堂堂國會不會分辨違法逮捕和國會應有的權威?國會亦有責任幫助對付違法的犯者。

所以,國會議員是否享有違法後,不被依法逮捕待查與被控的特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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