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殺和傷人罪成 被告囚18年1個月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誤殺和傷人罪成 被告囚18年1個月

被告佘進忠(右)被庭警帶離法庭。
被告佘進忠(右)被庭警帶離法庭。

娛樂中心主管勸架被刺死案
(麻坡14日訊)“居鑾娛樂中心主管勸架被刺死”案,30歲被告今日被判誤殺和傷人罪成,各被判坐牢18年和1個月。



法庭基於被告佘進忠患有中等智商障礙犯罪,裁定被告因受到言語挑釁,沒有意圖下謀殺和傷人。

經修改控狀後,法庭判處被告誤殺和因受激怒傷人罪成,須坐牢18年1個月,2項罪刑分開執行,刑期從被捕日算起。

高庭司法專員加米爾指出,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自辯、精神科醫生的供證及醫藥報告,裁定被告沒預謀殺人,也沒使用危險武器傷人的意圖。



“被告行兇時因受到對方的激怒和挑釁,才會持利剪殺人和致傷他人。”

他諭令,被告涉及謀殺罪,即刑事法典第302項條文,須改為刑事法典第304(a)項條文(誤殺);另一項以危險武器傷人罪,即刑事法典第324項條文,須改為刑事法典第334項條文(因受激怒而自願傷人)。

他是在聆聽被告代表律師林思偉的求情後,判如上述。

被告被控於2013年2月19日下午4時至5時30分,在居鑾一家批發市場的家庭娛樂中心內,持利剪刺死37歲曹秦威和致傷王仁傑,牴觸刑事法典第302項條文和第324項條文。

案情顯示,事發當天該娛樂中心財物失竊,主管曹秦威偕王仁傑向被告興師問罪,被告在爭執中,受到不堪入耳的言語辱罵和刺激下,而持利剪刺向曹秦威背部,及王仁傑的左手和左邊大腿。

被告事後驚覺闖大禍,並向妹妹求助,把2傷者送院,但曹秦威重傷不治。(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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