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及傷人罪成 中度智障青年判監逾18年
“居鑾娛樂中心主管勸架被刺死”案,30歲被告今日被判誤殺和傷人罪成,各被判坐牢18年和1個月。
法庭今日接受被告是患有中度智商障礙的犯罪,裁定被告因受到言語上挑釁,在沒有意圖下謀殺和傷人。
經修改控狀後,法官判處被告誤殺和傷人罪成,分別坐牢18年和1個月,刑罰分開執行,並由被捕日算起。
從小患有溝通和智商障礙的被告佘進忠(現年30歲,譯音),被控于2013年2月19日下午4時至5時30分,在居鑾一家批發市場的家庭娛樂中心內,因錢財遺失,而與主管曹秦威(死時37歲,譯音)和另一名同事王仁傑(26歲,譯音)發生口角。
被告在被對方言語激怒下,持利剪刺死曹秦威及致傷王仁傑,牴觸刑事法典第302項條文和第334項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