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判每月缴150.银行5年后追讨 积欠车贷仍需偿还
积欠车贷并曾被银行控告,法官判决为每月缴还150令吉,银行随后却否认此判决。
⊙唐女士指出,她丈夫在2010年最后一次缴还车贷,当时家中遇到困难而无能力继续缴付贷款,未缴还贷款为1万6000令吉。
“隔年即2011年,银行将我们控上庭,最后判决是每月需缴付150令吉,但银行不承认判决。”
“那时,我们最后一次和银行联络是在2011年8月或9月,随后银行方面没了消息。”
她补充,近来其丈夫再度接获银行来电,指如今积欠贷款为近2万7000令吉,并宣称将上门拜访丈夫。
她想了解,贷款是否在6年间不缴款,银行就无权再追讨?若银行坚持否认当初判决,她可否聘请律师反告对方?
她补充,若想偿还,但银行要求首期一定要还5000令吉,他们没有办法拿出那么多钱,可否向信贷咨询与债务管理机构(AKPK)求助?
★林若辉律师
由于当初法庭已经有了判决,因此6年追债期并不适用于在事主情况,简单而言,是银行仍有权追讨该笔款项。
再者,关于银行坚决否认判决,事主只需出示当初的判决词,并依据判决词执行就可;若银行不满意判决,他们可上诉,最终将以上诉结果为依归。
关于信贷咨询与债务管理机构的部分,建议事主先找出当年判决词,并了解其中内容后,才做出下一步行动,如寻找信贷咨询与债务管理机构协助或聘请律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