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判每月繳150.銀行5年後追討 積欠車貸仍需償還

積欠車貸並曾被銀行控告,法官判決為每月繳還150令吉,銀行隨后卻否認此判決。

⊙唐女士指出,她丈夫在2010年最后一次繳還車貸,當時家中遇到困難而無能力繼續繳付貸款,未繳還貸款為1萬6000令吉。

“隔年即2011年,銀行將我們控上庭,最后判決是每月需繳付150令吉,但銀行不承認判決。”

“那時,我們最后一次和銀行聯絡是在2011年8月或9月,隨后銀行方面沒了消息。”

她補充,近來其丈夫再度接獲銀行來電,指如今積欠貸款為近2萬7000令吉,並宣稱將上門拜訪丈夫。

她想了解,貸款是否在6年間不繳款,銀行就無權再追討?若銀行堅持否認當初判決,她可否聘請律師反告對方?

她補充,若想償還,但銀行要求首期一定要還5000令吉,他們沒有辦法拿出那么多錢,可否向信貸咨詢与債務管理机构(AKPK)求助?

林若輝律師

由于當初法庭已經有了判決,因此6年追債期並不適用于在事主情況,簡單而言,是銀行仍有權追討該筆款項。

再者,關于銀行堅決否認判決,事主只需出示當初的判決詞,並依據判決詞執行就可;若銀行不滿意判決,他們可上訴,最終將以上訴結果為依歸。

關于信貸咨詢与債務管理机构的部分,建議事主先找出當年判決詞,並了解其中內容后,才做出下一步行動,如尋找信貸咨詢与債務管理机构協助或聘請律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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