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1年处理400宗 欠管理费可被告上庭
(吉隆坡19日讯)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及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及管理)条例下,拖欠共管住宅管理费可以演变成刑事罪,而且不如以往民事索偿有6年追溯限期,在此法令下,即便是15、20年的陈年旧账也可以被追讨!
Pretam Singh, Nor & Co的律师拿督贝丹兴指出:“自去年7月1日投入营运后,截至去年,一共有400宗案件被带上分层管理仲裁庭处理,今年迄今(截至7月18日)则已有1192宗案件,案件的增加反映设立仲裁庭的迫切性。”
最高监禁3年
以上案件主要涉及债务追讨,包括服务及管理费,贝丹兴指出,这也是公寓管理机构最头疼的问题,大家想要共享设施,却不愿支付费用。
贝丹兴也表示,分层管理仲裁庭主席(tribunal president)一旦下判后,被告没有履行判决,将被视作违反刑事法(criminal law),后果是被判入狱,最高监禁是3年。
另外,他也表示,不像其他的民事诉讼有6年追讨限制,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追讨是没有期限的,所以即便是15、20年前所积欠下来的公寓服务费,屋主也可以被告上分层管理仲裁庭。
“若拖欠数额达3万令吉,被告也有可能被告破产。”
贝丹兴是在今日出席由世界不动产联盟马来西亚分会(FIABCI Malaysia)及大马购物中心协会联手举办的“房产业管理计时炸弹讲座会(第8系列)”记者会上,发表上述谈话。列席者包括RCMC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建筑经理陈志强、世界不动产联盟马来西亚分会会长东姑拿督阿都阿兹及秘书俞贵师博士、大马购物中心协会(PPK)副总裁林育利。
民众仍分不清权益责任
尽管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早在2015年6月1日生效,陈志强表示,当中仍有许多有待改善及厘清的问题;在数个月前,业者已向政府提呈报告,以期改善该法令的不足。
另外,陈志强指出,坊间包括普罗大众及资产管理机构对有关法令及本身的权益和责任仍然不清楚,有关意识亦有待改善。
“在新法令下,综合发展商可以采用次管理机构(Sub MC)的方式进行有效管理,一项综合发展项目中可能会有办公楼、公寓、酒店、学院等,若可分开管理机构,就可更有效管理财政,但许多发展商或总管理机构并未这么做。”
阿都阿兹则指出:“管理一项资产向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包括至今仍有许多业者面对分层地契问题,最普遍及最主要的投诉不外乎分层地契耗时很久才拿到手。”
他说:“地契被耽搁很多时候是发展商、金融机构或负责批发地契的有关当局的问题,还有就是发展商遭业主拖欠共享设施的每月维护费用、或向发展商或管理机构注册的共管公寓总地契(Master Title)地税(Quit Rent)等。”
不愿冒牢狱之险
债务回收率提高
许多人不会愿意冒牢狱之灾风险而冥顽不灵不缴付,因此陈志强指出,分层管理仲裁庭有助管理机构回收遭拖欠的管理费。
分层管理仲裁庭已成为发展商、屋主、共管机构(JMB)、管理机构(MC)或任何利益方之间,可以更简易、快捷和廉宜的方式处理分层产业的纠纷及争议,惟仲裁庭负责处理索赔额不超过25万令吉的案件。
另外,贝丹兴也指出:“分层管理仲裁庭也有权推翻建筑物委员会(COB)的决定,无论是任何人,可以是对管理费不满或不满意法律的规定等,都可以将之带上分层管理仲裁庭。”
他举例,有人曾问过他有关饲养宠物的问题,宠物包括鱼、小狗、小猫等,而庆幸的是,按照法令下的第14条文,居住在公寓的居民是可以饲养宠物,但前提是不可对他人造成不舒服及困扰。
被带上分层管理仲裁庭的案件将被限在60天内召开聆讯及处理;且要在分层管理仲裁庭立案也非常容易,只需支付50令吉填妥申请表格即可。
贝丹兴认为,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及分层管理仲裁庭是一项好的开始,虽然我国仍处起步阶段,也无法和香港及澳洲相提并论,但已是很好的开始,我国分层管理也尚有很大进步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