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1年處理400宗 欠管理費可被告上庭

林育利(左起)、俞貴獅、東姑阿都阿茲、陳志強及貝丹興,出席“房產業管理計時炸彈講座會(第8系列)”。

(吉隆坡19日訊)在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及2015年分層管理(維護及管理)條例下,拖欠共管住宅管理費可以演變成刑事罪,而且不如以往民事索償有6年追溯限期,在此法令下,即便是15、20年的陳年舊賬也可以被追討!

Pretam Singh, Nor & Co的律師拿督貝丹興指出:“自去年7月1日投入營運后,截至去年,一共有400宗案件被帶上分層管理仲裁庭處理,今年迄今(截至7月18日)則已有1192宗案件,案件的增加反映設立仲裁庭的迫切性。”

最高監禁3年

以上案件主要涉及債務追討,包括服務及管理費,貝丹興指出,這也是公寓管理机构最頭疼的問題,大家想要共享設施,卻不願支付費用。

貝丹興也表示,分層管理仲裁庭主席(tribunal president)一旦下判后,被告沒有履行判決,將被視作違反刑事法(criminal law),后果是被判入獄,最高監禁是3年。

另外,他也表示,不像其他的民事訴訟有6年追討限制,在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下,追討是沒有期限的,所以即便是15、20年前所積欠下來的公寓服務費,屋主也可以被告上分層管理仲裁庭。

“若拖欠數額達3萬令吉,被告也有可能被告破產。”

貝丹興是在今日出席由世界不動產聯盟馬來西亞分會(FIABCI Malaysia)及大馬購物中心協會聯手舉辦的“房產業管理計時炸彈講座會(第8系列)”記者會上,發表上述談話。列席者包括RCMC私人有限公司註冊建築經理陳志強、世界不動產聯盟馬來西亞分會會長東姑拿督阿都阿茲及秘書俞貴師博士、大馬購物中心協會(PPK)副總裁林育利。

民眾仍分不清權益責任

儘管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早在2015年6月1日生效,陳志強表示,當中仍有許多有待改善及釐清的問題;在數個月前,業者已向政府提呈報告,以期改善該法令的不足。

另外,陳志強指出,坊間包括普羅大眾及資產管理機構對有關法令及本身的權益和責任仍然不清楚,有關意識亦有待改善。

“在新法令下,綜合發展商可以採用次管理機構(Sub MC)的方式進行有效管理,一項綜合發展項目中可能會有辦公樓、公寓、酒店、學院等,若可分開管理機構,就可更有效管理財政,但許多發展商或總管理機構並未這么做。”

阿都阿茲則指出:“管理一項資產向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包括至今仍有許多業者面對分層地契問題,最普遍及最主要的投訴不外乎分層地契耗時很久才拿到手。”

他說:“地契被耽擱很多時候是發展商、金融機構或負責批發地契的有關當局的問題,還有就是發展商遭業主拖欠共享設施的每月維護費用、或向發展商或管理机构註冊的共管公寓總地契(Master Title)地稅(Quit Rent)等。”

不願冒牢獄之險

債務回收率提高

許多人不會願意冒牢獄之災風險而冥頑不靈不繳付,因此陳志強指出,分層管理仲裁庭有助管理機構回收遭拖欠的管理費。

分層管理仲裁庭已成為發展商、屋主、共管机构(JMB)、管理机构(MC)或任何利益方之間,可以更簡易、快捷和廉宜的方式處理分層產業的糾紛及爭議,惟仲裁庭負責處理索賠額不超過25萬令吉的案件。

另外,貝丹興也指出:“分層管理仲裁庭也有權推翻建築物委員會(COB)的決定,無論是任何人,可以是對管理費不滿或不滿意法律的規定等,都可以將之帶上分層管理仲裁庭。”

他舉例,有人曾問過他有關飼養寵物的問題,寵物包括魚、小狗、小貓等,而慶幸的是,按照法令下的第14條文,居住在公寓的居民是可以飼養寵物,但前提是不可對他人造成不舒服及困擾。

被帶上分層管理仲裁庭的案件將被限在60天內召開聆訊及處理;且要在分層管理仲裁庭立案也非常容易,只需支付50令吉填妥申請表格即可。

貝丹興認為,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及分層管理仲裁庭是一項好的開始,雖然我國仍處起步階段,也無法和香港及澳洲相提並論,但已是很好的開始,我國分層管理也尚有很大進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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