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炎律师:自行诠释法律而正义?(4)英国议会民主与大马宪法民主 | 中国报 China Press

郑明炎律师:自行诠释法律而正义?(4)英国议会民主与大马宪法民主

“议会民主”(Parliamentary Democracy)是形容英国,即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 Northern Island),因为没有书写宪法,而以国会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可以凌驾行政公权(Executive) 与司法体系(Judiciary),即由国会作为最后决策单位,拥有最高权限以裁定国家级与国内区域的政策、通过任何性质的法令,甚至修改普通法(common law)、协调国内行政运行与政策矛盾事项民主政治体系名称。



于英国,其“议会民主”并非由现有的书写宪法或法律来定义,而是以其国会积年累月的惯例来认定。其中例子,便是于2014年9月18日的“苏格兰独立公投”,原先由苏格兰和英国政府谈判协定,而后在英国国会通过2013年苏格兰独立公投法令,设下公投模式、方式与程序、条规和相关事项,以让苏格兰人民的公投合法化。

三权鼎立平起平坐

相比马来西亚的宪法至上(SupremacyofConstitution),联邦宪法(“宪法”)第4(1)条文制定,任何违反宪法的联邦级与州级法律或政策,将会被法庭宣判为违宪而无效或失效。宪法也规定,屈居宪法之下的我国政府,即行政公权(Executive),国会(Parliament)与司法体制(Judiciary)乃三权鼎立,平起平坐。



宪法明文制定马来西亚的民主模式、方式与程序,即每5年举行全国大选与州级选举,以便让合格选民来票选联邦政府和联邦内的各州政府。宪法同时规定,首相人选是由在国会内获得大多数国会议员支持的国会领袖来出任。

除了全国大选,宪法认同另一更换在任首相的合法管道,即在国会让国会议员对首相投不信任票,超半多数支持即可成功。

然而,宪法并不认同公投为合法选项!看看前首相敦马所发起的人民宣言,类似公投却没有像苏格兰独立公投般的仔细和详尽,不但没有法律根基,更没有让人信服的专业确认程序来证实人民签名的纯实性;在实际形式上,它更无法合理化与合法化威逼首相纳吉辞职。

于全国大选中被票选出来的首相纳吉,是受国家最高法律,即宪法所承认,并不是个人或某人的自认有效方法和管道,包括前首相所煽动的人民宣言,仰或街头非法示威所能推翻的!多元国民是否欲更换首相或政府,唯有在全国大选中方可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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