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訊)總檢察長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表明,總檢察署已掌握檳州首長林冠英被控貪污案的證據,提醒林冠英停止針對其案件再發表攻擊性的言論。
阿班迪今天發文告說,儘管總檢察署已透過報章和林冠英代表律師向林冠英發出提醒,但林冠英自被提控以來,仍持續發表攻擊性言論。
“隨著他最新的言論等同質疑我身為總檢察長的誠信,我有必要發出最後提醒。我必須捍衛針對我的毫無根據的指控,這猶如質疑我的誠信。”
阿班迪親掌林冠英案的檢控團隊,他說,他手上握有關於林冠英案的大多數文件。
最高刑罰可監20年
林冠英在6月30日被控2項罪名,即2014年7月18日,在檳城光大28樓辦事處會議室主持檳州規劃委員會會議時,濫用身為檳首長的職權,讓本身及妻子周玉清受惠,批准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的申請,將西南縣巫金J的第436及437土地轉換用途,從農業地轉為住宅地,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4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此罪最高刑罰為被判坐牢20年,以及罰款不少于賄款的5倍或最少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另外,林冠英也被控于2015年7月28日,在知道本身與彭麗君在公事上有關係的情況下,教唆以280萬令吉價格,即低于市價427萬令吉,獲得賓鴻路門牌25號的房屋,觸犯刑事法典第109條文,並與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同讀。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林冠英:暫不回應
(北海23日訊)針對總檢察長阿班迪警告檳首長林冠英,不要再針對“低價買房被控貪污案”發言一事,林冠英受記者追問時說,“我還沒看到相關新聞,暫時不回應。”
《中國報》記者就上述事件要求林冠英回應時,他說,“阿班迪幾時說的,我并沒聽說,也沒看到新聞。”
記者重複阿班迪的談話,林冠英聽后說,“等我先看了新聞再回應。”
林冠英今早在詩布朗再也雙威會展中心出席2016年度檳城綠色嘉年華活動后,如是指出。
阿班迪今日發文告指出,會對林冠英發出最后通牒,呼籲後者停止評論目前所面對的涉貪案件。
阿班迪認為林冠英的言論,是對檢察官的誠信作出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