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诉状中 “大马一号官员”出现了36次! | 中国报 China Press

美国司法部诉状中 “大马一号官员”出现了36次!

美国司法部寻求充公一马发展公司逾10亿美元资产诉状,多次提及“大马一号官员”(Malaysian Official 1)代号,并形容他是大马政府位高权重的高官,在一马发展公司内具权威地位,更与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继子里扎阿兹有亲属关系。



不过,诉状没有说明这号人物的名字。

网络媒体“当今大马”整理有关诉状,发现“大马一号官员”字眼在诉状出现过36次。

诉状点出“大马一号官员”的原文段落:
◆第28段:



“大马一号官员”是大马政府高官,也在一马发展公司拥有权威地位。在诉状中,“大马一号官员”符合美国法律18 U.S.C. § 1956(c)(7)(B)(iv)条文所阐述的“官员”定义,也是大马刑事法典第21条文定义的“公务员”。

◆第29段:

马来西亚籍的里扎阿兹是“大马一号官员”亲属及刘特佐朋友。他在2010年,共创好莱坞电影公司——红岩电影公司。

◆第39段:

在一马发展公司成立之初,“大马一号官员”就担任权威职位。“大马一号官员”有权委任和革除一马发展公司董事部以及高级管理团队的所有人员。

此外,一马发展公司所有的金融交易,包括投资,如果涉及大马政府的担保,为一马发展公司或大马政府的政策获益,都需得到“大马一号官员”的批准。

◆第50段:

一马发展公司董事局在2009年9月26日召开特别会议,获得一号及二号一马发展公司官员及董事局成员出席。刘特佐也现身。会议召开前,刘特佐曾以电话与“大马一号官员”联系。

第33页标题:一马发展公司资金遭挪用,转至沙地国际石油公司联合创办人户口,再转入“大马一号官员”账户。

◆第99段:

就如上述所言,介于2009年9月至10月期间,7亿美元从一马发展公司户口,被不当转移至Good Star户口。介于2011年5月至10月期间,另一笔3亿3000万美元款项,从一马发展公司户口,不当转移至Good Star户口。

据JP摩根大通银行记录,介于2011年2月至6月期间,上述款项中的约2450万美元,转移至一名沙地王子所拥有的利雅得银行(Riyad Bank)账户。该名沙地王子与沙地国际石油公司总执行长,共同创办沙地国际石油公司。

在数天之内,上述款项的2000万美元,转移至一个属于“大马一号官员”的户口。

第24页的表2显示,2000万令吉如何辗转进入“大马一号官员”户口。

◆第102段:

根据资料,起诉人相信“大马一号官员”是表2中的AMPRIVATE BANKING-MR户口的最终受益人。该户口在2013年3月接获数笔总值6亿8100万美元的款项。就如第263段显示,大马总检察长公开声明,存有6亿8100万美元付款的账户,属于“大马一号官员”。

◆第119段:

阿尔巴BVI转至黑石账户(Blackstone)的资金,落入阿布扎比主权基金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阿尔巴及一马发展公司官员手中。介于2012年5月至11月期间,黑石从阿尔巴BVI瑞士银行账户接获资金不久后,黑石转账4亿7275万美元至一个卢森堡的账户。该账户为(IPIC前执行董事兼其子公司阿尔巴投资PJS公司前主席)卡迪(Khadem Abdulla Al Qubaisi)所拥有。

在同一时期内,黑石转账6660万美元至(前阿尔巴投资PJS公司首席执行员)阿末峇达威(Mohamed Ahmed Badawy Al-Husseiny)所拥有的2个不同账户。介于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黑石转账3000万美元至“大马一号官员”账户。

最后,黑石在2012年12月转账500万美元,至三号一马发展公司官员的瑞士账户。三号一马发展公司官员当时是一马发展公司法律顾问与集团策略执行董事。

◆第120段:

一马发展公司在2012年两次发行债券,所获得收益转入阿尔巴BVI户口。不久后,阿尔巴BVI也汇款2亿3800万美元进入一个属于红岩资本公司的新加坡银行户口。里扎拥有红岩公司,他也是“大马一号官员”亲属及刘特佐的朋友。

此外,里扎利用这笔资金,添购美英两国豪华房地作为私用产,并且金援旗下红岩电影公司。一马发展公司宣称,并没投资红岩电影公司。

◆第143段:

过去数个月,一马发展公司在2012年发行2个债券的大部分收益——估计总值13亿6700万美元——从一马发展公司转至一个名为阿尔巴BVI的账户。该账户设于瑞士瑞意银行。

根据资料,起诉人指控,一马发展公司转账阿尔巴BVI的瑞士银行户口,并没让一马发展公司、IPIC或阿尔巴受惠。

反之,阿尔巴BVI瑞士银行账户,是用来非法转移代号为“Magnolia计划”及“Maximus计划”的债券收益。随后,这笔钱经过数次转账,支付给卡迪、阿末峇达威、“大马一号官员”及三号一马发展公司领导手中。

◆第178段:

当阿尔巴BVI汇款黑石公司,这笔款项用来支付分别在阿尔巴公司及阿尔巴BVI的官员——卡迪及阿末峇达威(两名阿联酋官员,见图)、“大马一号官员”及三号一马发展公司领导。黑石公司资金充做涉及债券交易官员的私人用途。这证明,(有人)挪用公款,债券收益没用在原来用途上。

第59页第3小标题:黑石转账至少3000万美元,至“大马一号官员”账户。

◆第193段:

在接获阿尔巴BVI资金不久后,黑石转账至少3000万美元,至“大马一号官员”账户。

◆第194段:

在2012年10月30日或接近此日期——黑石从阿尔巴BVI接获7500万美元的约7天以后,以及黑石通过Enterprise及Cistenique公司辗转接获来自阿尔巴BVI的3亿6000万美元后——黑石转账500万美元至一家开设在大马AmBank的户口。该户口名为“AMPRIVATE BANKING-MR”。

◆第195段:

该银行户口属于“大马一号官员”。如II.G条文阐述,沙地国际石油公司联合创办人在2011年获得Good Star公司资金数天后,便向相同账户汇款2000万美元。

◆第196段:

黑石透过Enterprise海外投资基金接获阿尔巴BVI的9500万美元后两周内,在2012年11月19日或接近次日期,转账2500万美元进入同样属于“大马一号官员”的AMPRIVATE BANKING-MR账户。

◆第200段:

黑石作为一个中转账户,用来隐藏阿尔巴BVI转汇一马发展公司债券收益,至卡迪、阿末峇达威、“大马一号官员”及三号一马发展公司官员的账户。阿尔巴BVI为卡迪和阿末峇达威所拥有。

◆第201段:

就如上述所言,这些资金源自遭非法挪用的一马发展公司和/或IPIC资金,过后汇入卡迪、阿末峇达威、“大马一号官员”及三号一马发展公司领导户口。

◆第202段:

介于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11月4日,阿尔巴BVI瑞士户口转账2亿3800万美元,进入里扎控制的户口。里扎是“大马一号官员”亲属。

这笔资金,用在收购价值近1亿美元的房地产,以供里扎个人用途。同时,该笔资金也用来资助里扎(见图)的电影公司——红岩电影公司。

◆第229段:

Tanore账户接获的资金,利惠至少一名与一马发展公司有关的公务员。具体而言,一马发展公司(总值30亿美元的)债券献议结束后,Tanore账户在介于2013年3月21日至25日,转账6亿8100万美元至“大马一号官员”的户口。

这笔款项的6亿2000万美元,在2013年8月26日归还给该Tanore账户。

◆第238段:

大马政府在名为“Catalyze”的计划中,提供志期2013年3月14日的“支持信”。支持信阐明,如果一马发展公司没法提供足够资本,确保一马发展公司全球公司(1MDB Global)能履行债券义务,大马将“向债券发行者,注入足够资本,抑或代偿(债券),确保债券发行者履行还债义务。”

支持信阐明,“在法律允准最大范围内”,倘若支持信涉及争议,大马将放弃主权豁免权,交由英国法庭裁决。这封信签署人为“大马一号官员”。

◆第242段:

债券献议书阐述的收益用途不应误导他人。献议书遗漏一个重要事实——没有阐明一些与一马发展公司有关人士,包括“大马一号官员”,将在债券献议终止后数天,获得上亿美元的债券收益。

这些资讯,对于债券交易相当重要,因这将警惕投资者,有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而阿布达比大马投资公司(ADMIC)没有在债券献议书阐明债券收益用途,并不涵盖将在债券发行后几乎立刻作为一马发展公司人士和同伙的私用。

◆第257段:

Tanore资金不但转入“大马一号官员”账户,且陈金隆及刘特佐使用这笔资金购买名画。刘特佐也动用Tanore资金收购纽约一家豪华酒店股份。

这些资金用途,不符合债券献议书所阐明的原来用途,以及一马发展公司在志期2013年4月23日文告中所阐明的计划收益用途。

第75页标题:Tanore账户转账6亿8100万美元至“大马一号官员”户口。

◆第259段:

2013年债券收益被转到Tanore账户不久后,该Tanore账户汇款6亿8100万美元,进入“大马一号官员”的账户。

◆第260段:

2013年3月21日,Tanore账户转账6亿2000万美元,进入位于大马的一个AmBank账户,受益人为“AMPRIVATE BANKING-MR”。

2013年3月25日,Tanore账户再汇款另一笔6100万美元至AmBank同一账户,合计6亿8100万美元。

◆第261段:

这个账户属于“大马一号官员”,就如II.G条文所称,同一账户在2011年接获沙地国际石油联合创办人的2000万美元,(这笔款项)可追溯至Good Star账户。

同一账户在2012年,收获黑石公司至少3000万美元。这笔钱可追溯至阿尔巴BVI瑞士银行户口以及2012年债券发行收益。

◆第262段:

2013年8月26日,一个Ambank的不同账户汇款6亿2001万715美元至该Tanore账户。这个Ambank账户也同属“大马一号官员”。本次转账,代表(前次)6亿8100万美元的汇款,归还Tanore账户。

◆第263段:

大马总检察长公开声明,他已调查6亿8100万美元一案。

在志期2016年1月26日的文告中,大马总检察长证实:“介于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4月10日之间,一笔6亿8100万美元(20亿8000万令吉)的款项汇入(“大马一号官员”)私人账户。”

“2013年8月,(“大马一号官员”)归还6亿2000万美元(20亿3000万令吉)……”

大马总检察长最终认为,6亿8100万美元的款项,为“沙地王室毫无条件地捐款予(“大马一号官员”)。”

◆第264段:

银行记录显示,陈金隆为该Tanore账户的受益人。该账户向“大马一号官员”账户转账6亿8100万美元。

Tanore账户向“大马一号官员”账户转账第一笔6亿2000万美元的前一天,三号一马发展公司官员成为Tanore账户授权签署人(authorised signer)。

诉状末端表示,一系列洗钱行为,或牴触大马及阿联酋法律。

“马来西亚刑事法典列明,公务员挪用公款属于刑事罪行。”(第49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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