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M反对伊刑法私人法案 “国会无权 修改法令” | 中国报 China Press

MPM反对伊刑法私人法案 “国会无权 修改法令”

■马来协商理事会反对哈迪阿旺向国会提呈伊刑法私人法案;左起为再弄、法丽达、沙布丁、哈山、阿都阿兹及莫哈末依哲。
■马来协商理事会反对哈迪阿旺向国会提呈伊刑法私人法案;左起为再弄、法丽达、沙布丁、哈山、阿都阿兹及莫哈末依哲。

(吉隆坡25日讯)马来协商理事会(MPM)反对伊斯兰党主席暨马江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哈迪阿旺,在国会提呈修改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私人法案,因国会并没有权限修改有关法令。



该协会董事局顾问丹斯里阿都阿兹说,根据联邦宪法第9附录(Jadual 9)第二表州事务表的第一事项第74条第2节,伊斯兰法令是隶属州政府权限,这项伊斯兰法令的制定与惩罚仅可以用在信奉伊斯兰的穆斯林,而这也仅是联邦宪法所允许,但国会没有权限修改该法令。

“这意味着,各州有权在各自的州属执行伊斯兰刑事法令,但必须与州宗教理事会商讨,并获得马来统制者认同下才可落实。”

得检讨现有法令



他续说,若任何州政府有意落实伊斯兰刑事法,就得检讨现有的法令,以确保法令在落实时,符合联邦宪法及正在实施的法令,以在实行惩罚时符合公正与公平的原则。

阿都阿兹今日召开记者会时,如是指出。

出席者有该理事会总秘书拿督哈山、成员沙布丁、拿督法丽达、媒体主任再弄及阿都阿兹私人助理莫哈末依哲。

阿都阿兹质疑丹州政府,在通过2015年伊斯兰刑事法II(1993年)法案前,没有经过该州宗教理事会,因此属于违宪。

他认为,丹州政府和哈迪阿旺,应该撤销有关动议,后者更不可将有关私人法案提呈至国会。

“若哈迪阿旺一意孤行,就得遵照联邦宪法行事,包括与国家宗教理事会洽谈,在获得国家元首批准,才可提呈国会。”

他补充,任何一方一旦要修改与伊斯兰有关的法令,都必须先修改联邦宪法,否则一律都是违宪和无效。

黄家泉:马华秉承一贯立场
坚决反对落实伊刑法

马华总秘书拿督斯里黄家泉指出,即使伊党宣称首相署答应在国会提呈修正1965年伊斯兰法庭法令,马华秉承一贯立场,坚决反对落实伊刑法。

他强调,世俗民主宪政体制是马来西亚的立国根基,这套制度保障我国和平与稳定,保障各种族、各宗教、各文化的权益与地位,因此马来西亚人都有责任保护好此根基,不分种族、宗教和党派。

他今日发文告说,无论是上一次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放行让伊刑法私人法案提呈国会一读,或者是近日伊斯兰党声称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惹米基尔答应让该法案在国会提呈二读,马华都强烈反对巫统绕过国阵和内阁机制,允许让该私人法案提呈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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