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牌”喜鹊会同好 7爱鸟者吃官司
带有执照“爱鸟”会同好,竟然也会吃官司!
7名华裔爱鸟者于2014年9月9日早上,携带受国家保护的喜鹊外出,竟遭霹雳野生动物局以违反保护动物条例,并于今早在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46条文(与执照上的饲养地点不相同)面控,罪成可监禁1年或罚款不超过3万令吉。
5男2女的被告在通译员宣读控状后,表明不认罪,法官将案订在8月11日过堂。
被告是梁莲娣、李健鸿、游顺昌、庞亚全、刘锡石(哥哥刘锡华代表)、卢耀辉、李嘉英(父亲李振华代表)。(人名译音)
据了解,7名被告是持有当局发出的饲养执照,唯执照已列明“喜鹊不能带离饲养地点”。
7人面对同样的控状,即在2014年9月9日上午11时,在巴占新村第1路118号住宅出现15只喜鹊,因而违反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46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