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有執照“愛鳥”會同好,竟然也會吃官司!
7名華裔愛鳥者于2014年9月9日早上,攜帶受國家保護的喜鵲外出,竟遭霹靂野生動物局以違反保護動物條例,並於今早在2010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第46條文(與執照上的飼養地點不相同)面控,罪成可監禁1年或罰款不超過3萬令吉。
5男2女的被告在通譯員宣讀控狀后,表明不認罪,法官將案訂在8月11日過堂。
被告是梁蓮娣、李健鴻、遊順昌、龐亞全、劉錫石(哥哥劉錫華代表)、盧耀輝、李嘉英(父親李振華代表)。(人名譯音)
據了解,7名被告是持有當局發出的飼養執照,唯執照已列明“喜鵲不能帶離飼養地點”。
7人面對同樣的控狀,即在2014年9月9日上午11時,在巴占新村第1路118號住宅出現15只喜鵲,因而違反2010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第46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