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炎律師:自行詮釋法律而正義?(5)民主與人權自由發飆
民主與人權自由的定義,會因不同國家與當地民情而異。很明顯的,美國與英國的民主和人權自由,絕不能或不適合實施于美、英之外國家。
看看美國如何利用沒有被明確定義的民主與人權自由,通過面子書向西亞國家鼓吹和煽動當地人民來推翻合法政府,讓西亞國家人民情緒失控而憤怒走上街頭,以非法暴力示威方式,形成“阿拉伯之春”旋風,將西亞國家合法政府逐一推翻,以為可以達到煽動者所謂的真正民主與人權自由,卻讓該國家陷入萬劫不覆的水深火熱,長期至今還是戰亂連連,並且沒有辦法回到合法政府被推翻之前的社會相對安寧!
馬來西亞是多元社會,其多元文化與宗教信仰,闡述了多元國民在多方面的執著和高度敏感。
基于此,維護國家安定,多元社群和諧,是國家與全體國民公權,也是民選政府的責任,以便讓多元國民可以安居樂業,國泰民安。
我國的民主與人權自由是國家最高法律,即聯邦憲法所賦予的。既然是法律產物,它就不是絕對的權利自由,而是附帶法律限制與條件的。所以,多元國民常常可以看到“依據法律的民主與權利自由”這類字眼。
行使權利須對國家負責
當個人或某組國民在行使民主、基本人權和自由時,必須遵守法律設下的限制,以便不會侵犯到國家與全體國民的公權,以確保個人權利自由相對國家與全體國民的公權,可以互相制衡,來達到國家社會和諧與安寧。這便是遵從法治精神,規定個人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自由時,必須對國家社會負責,即須同時執行個人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
舉例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設下和平集會舉行之前,所必須遵守的法律程序與條規,卻被非政府組織批判為違反民主與人權自由而拒絕遵守。是否因民主與人權自由,非政府組織便有特權而不必遵守法律,也不必顧忌國家社會的安定與和諧?又是否基于民主與人權自由,多元國民幾十年來所默默耕耘的國泰民安,因一時糊塗和被誤導而付之一炬,並毀于一時?
看看當下政治人物與非政府組織在法庭互相起訴對方的複雜誹謗案件,以及基于捍衛沒有一致和普世定義的民主與人權自由,卻因違反法律而面對刑事提控的法庭案例,其中不乏有濫用言論自由的實質例子;也有政治人物意圖阻止非政府組織的批判,刻意鬧上法庭以避免對方持續公開批評以致影響其形象和公信力,更有政府欲維持社會秩序而採取刑事提控等等,各式各類的案件,清楚解釋不同權利之間相互制衡的必要性,即個人在行使民主與人權自由時,萬萬不可侵犯相對的權利。
同時,民主與人權自由相對國家安定與社會和諧,更有必要取得一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