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炎律师:自行诠释法律而正义?(5)民主与人权自由发飙 | 中国报 China Press

郑明炎律师:自行诠释法律而正义?(5)民主与人权自由发飙

民主与人权自由的定义,会因不同国家与当地民情而异。很明显的,美国与英国的民主和人权自由,绝不能或不适合实施于美、英之外国家。



看看美国如何利用没有被明确定义的民主与人权自由,通过面子书向西亚国家鼓吹和煽动当地人民来推翻合法政府,让西亚国家人民情绪失控而愤怒走上街头,以非法暴力示威方式,形成“阿拉伯之春”旋风,将西亚国家合法政府逐一推翻,以为可以达到煽动者所谓的真正民主与人权自由,却让该国家陷入万劫不覆的水深火热,长期至今还是战乱连连,并且没有办法回到合法政府被推翻之前的社会相对安宁!

马来西亚是多元社会,其多元文化与宗教信仰,阐述了多元国民在多方面的执著和高度敏感。

基于此,维护国家安定,多元社群和谐,是国家与全体国民公权,也是民选政府的责任,以便让多元国民可以安居乐业,国泰民安。



我国的民主与人权自由是国家最高法律,即联邦宪法所赋予的。既然是法律产物,它就不是绝对的权利自由,而是附带法律限制与条件的。所以,多元国民常常可以看到“依据法律的民主与权利自由”这类字眼。

行使权利须对国家负责

当个人或某组国民在行使民主、基本人权和自由时,必须遵守法律设下的限制,以便不会侵犯到国家与全体国民的公权,以确保个人权利自由相对国家与全体国民的公权,可以互相制衡,来达到国家社会和谐与安宁。这便是遵从法治精神,规定个人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时,必须对国家社会负责,即须同时执行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举例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设下和平集会举行之前,所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与条规,却被非政府组织批判为违反民主与人权自由而拒绝遵守。是否因民主与人权自由,非政府组织便有特权而不必遵守法律,也不必顾忌国家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又是否基于民主与人权自由,多元国民几十年来所默默耕耘的国泰民安,因一时糊涂和被误导而付之一炬,并毁于一时?

看看当下政治人物与非政府组织在法庭互相起诉对方的复杂诽谤案件,以及基于捍卫没有一致和普世定义的民主与人权自由,却因违反法律而面对刑事提控的法庭案例,其中不乏有滥用言论自由的实质例子;也有政治人物意图阻止非政府组织的批判,刻意闹上法庭以避免对方持续公开批评以致影响其形象和公信力,更有政府欲维持社会秩序而采取刑事提控等等,各式各类的案件,清楚解释不同权利之间相互制衡的必要性,即个人在行使民主与人权自由时,万万不可侵犯相对的权利。

同时,民主与人权自由相对国家安定与社会和谐,更有必要取得一定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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