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賄款,作為不提控對方謀殺罪名的條件,威中警局刑事調查組一名助理警監,今早被控上北海地庭,面對兩項貪污罪狀。
巫裔被告莫哈末再拉尼(51歲)否認有罪後,法官諭令此案於8月29日過堂。
首控狀指被告於去年8月5日上午11時20分,在威中警局向謀殺案華裔嫌犯(37歲),索取2萬令吉,作為不提控對方謀殺罪的條件,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6(a)(B)條文。
次控狀指被告於8月14日中午12時20分,在警局接受謀殺案華裔嫌犯(37歲)的2萬令吉,作為不提控對方謀殺罪的條件,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17(a)條文。
上述兩項罪名可在相同法令24條文下判刑;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監禁不超過20年及不少過賄賂金5倍的罰款。
主控官阿末卡查裡副檢察司建議法官,以3萬令吉保釋金,讓被告保外,但被告的代表律師Y.阿馬納登,則以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育有12名子女,其中8名孩子還在求學為由,要求減少保釋金。
律師補充,被告被控上庭之前,已接受反貪會多達11次的調查,顯示他願意充分配合,沒有逃走的意圖。
法官希達侖妮莎最終准許被告以每項控狀6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