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爾議會言論不具煽動意味 罵巫統混賬無罪

■判決后,首長林冠英(前排左起)、哥賓星、雷爾及藍卡巴星,在庭外豎起姆指贊好!


(檳城28日訊)行動黨斯里德里瑪州議員雷爾被指在檳州立法議會上發表“巫統混賬”論被控煽動一案,檳地庭法官依不拉欣今日裁決控方表面証據不足,宣判雷爾無需答辯,無罪釋放。

法官說,雷爾使用的字眼不具煽動意味;在州議會發表的言論若沒有煽動意味,發言者可享有豁免提控權。

他指出,雷爾是在正確的平台,就威省513布條示威事件質問反對黨領袖,警方及檢察署,為何沒採取對付行動?雷爾此舉是在行使議員的權力,不應被指煽動。

非針對任何族群

他說,此案控方需証明兩點,即雷爾有否發表有關言論及言論是否具煽動性?

依不拉欣指出,要構成煽動罪,需考慮3項因素,即字眼是否具有煽動性,整個字眼的完整意思及言論內容與背景?

他指出,兩個關鍵性字眼是“巫統”及“混賬”(celaka)。

“控方的論點是,巫統是代表馬來人的政黨,因此,雷爾的言論是針對馬來族群,且課題觸及513事件敏感課題,可構成煽動,並指其言論不具豁免權。”

法官認為兩個字眼都沒有煽動性,雷爾的言論也非針對任何族群,他是特別指向甲拋峇底國會議員里扎馬里肯及打昔牛汝莪國會議員沙布丁,不能歸納為煽動。

“即使一個政黨以代表及捍衛某特定族群為號召,亦不能被詮釋‘巫統混賬’指的就是馬來族群。

依不拉欣指出,議員有權辯論,尤其是施政演說中有挑起的課題,他是扮演議員角色。

哥賓星冀總檢察署勿上訴

雷爾律師哥賓星在休庭后受詢時,希望總檢察署不會對此案的裁決提出上訴,因這會影響人民代議士往后在議會辯論時扮演的角色。

他也希望總檢察署撤銷,之前雷爾被指在愛蓮玉補選群眾大會發表煽動言論獲判罪的上訴。

他指出,法庭判決正確,雷爾當時只是在行使他身為人民代議士的權力與職責。

雷爾週四(28日)上午8時15分左右,即在家人陪伴下抵達法庭。首長林冠英是在9時50分左右獨自到法庭支持雷爾,沒見到其他國、州議員,只有一批支持者。

控狀指雷爾在2014年5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檳州議會內發表“巫統混賬”的煽動性言論,觸犯1948年煽動法令4(1)(b)條文,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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