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積欠已久,發展商是否可收取利息。
⊙蘇小姐指出,她的父親擁有一間店屋,店屋位於一棟5層公寓的底層。
“父親識字不多,沒注意買賣合約內註明,該店屋需繳付管理費,因此20多年來都沒付費。”
她說,直到近期他們欲將店屋轉名,才發現積欠的管理費和利息高達1萬4000令吉左右。
“店屋是總地契,我們曾和發展商商討,但對方僅指可分期付款,若一次性繳還則可獲500令吉折扣。”
她想了解,發展商是否有權就遲繳付的管理費征收利息?若她欲繳還,有沒有其他方法求情以繳還較少費用?該店屋至今仍是總地契,是否會有任何問題?
★麥嘉強律師
如果公寓仍是總地契,那么是由發展商和業主成立的公寓聯合管理機構(JMB)負責管理。
公寓聯合管理機構是有權征收管理費和利息,若事主拒絕繳付,那么將可能面對的情況是,在進行房屋買賣時難獲得對方合作,或下一任買下該單位的屋主需繳付。
事主只能透過和公寓聯合管理機構協商,要求減少數額,但事主必須繳還該筆費用。
根據描述,上述單位建竣已久,分層地契是近10年才有的,發展商有責任將總地契分割成分層地契,但可能因某些條件無法達成,而還未成功分割,建議事主直接向公寓聯合管理機構查詢相關情況,惟總地契和管理費是兩回事,事主還是需要繳還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