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泊車索10令吉 非法看車員判罰500
(吉隆坡1日訊)非法看車員因在未獲授權下強迫和指示駕駛人士泊車,今日被控上推事庭時,俯首認罪,被判罰款500令吉否則以監禁5天代替。
被告莫哈末蘇克里(26歲,書記)被指在今年7月30日下午2時30分至2時40分,在吉隆坡敦拉薩路作出上述行為,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50(3)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119(2)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將面臨罰款最高2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
交通檢控官哈絲瑪向推事諾魯要求嚴懲,被告在求情時則以自己需要照顧生病的母親及其腳受到細菌感染為由,要求輕判。
推事隨後作出上述判決,並要求被告在今日之內交還罰款。
據案情指出,被告是向受害者索取10令吉泊車費時,遭到警方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