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拒發薪 找人證向勞工部投訴
試用期間辭職,也需給予1個月通知,否則充公薪水?
⊙王小姐指出,她應征某廣告公司的行銷部助理,試用期則有半年,不過基於不適應該公司的運作模式,因此決定離職。
她說,基於進工時沒簽合約,應征她的人事部經理沒交代離職時需提早通知,只是聲稱度過試用期後才會正式簽署文件。
“我上週向行銷部的主管提交辭職信,人事部不久後通知說,我沒遵從勞工部法令,提早1個月給予離職通知,因此拒絕發出2星期的薪水。”
欲詢問,她並非正式員工,加上公司並未提及離職前需符合的條件,不知公司是否有權利拒絕發薪?
★林若輝律師
基於事主沒簽署任何文件,證明自己是該公司的員工,只能尋求人證。
事主可投訴至勞工部,連同辭職信副本作為紀錄,一切交由勞工部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