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拒發薪 找人證向勞工部投訴

試用期間辭職,也需給予1個月通知,否則充公薪水?

⊙王小姐指出,她應征某廣告公司的行銷部助理,試用期則有半年,不過基于不適應該公司的運作模式,因此決定離職。

她說,基于進工時沒簽合約,應征她的人事部經理沒交代離職時需提早通知,只是聲稱度過試用期后才會正式簽署文件。

“我上週向行銷部的主管提交辭職信,人事部不久后通知說,我沒遵從勞工部法令,提早1個月給予離職通知,因此拒絕發出2星期的薪水。”

欲詢問,她並非正式員工,加上公司並未提及離職前需符合的條件,不知公司是否有權利拒絕發薪?

林若輝律師

基于事主沒簽署任何文件,證明自己是該公司的員工,只能尋求人證。

事主可投訴至勞工部,連同辭職信副本作為紀錄,一切交由勞工部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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