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會法自動生效違憲 安華入稟求撤除
(吉隆坡2日訊)公正黨實權領袖拿督斯里安華今日入稟法庭,要求法庭宣佈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違憲及無效,同時要求法庭發出禁令,禁止國家安全理事會援引該法令,採取任何對付行動。
這也是繼昨日該法令未經國家元首御准,強行在憲報上頒佈下自動生效后,首宗就該法令事件的訴訟案。
安華今早通過代表律師蘇仁德蘭入稟法庭,並將大馬政府和國家安全理事會列為第一和第二答辯人。
安華在訴狀中說要求法庭宣布聯邦憲法第66(4)條款違憲和無效,理應廢除。
須獲元首御准
他說,該條款闡明,任何法令呈給國家元首后的30天內,必須獲得元首的御准,而憲法第66(4A)條款則闡明,若國家元首在一定的時間內沒有御准,有關通過的法令就會自動生效為法律。
他說,國會沒有權力修改聯邦憲法,尤其是該憲法中的第66條款,並指無論國會要修改任何法令,都必須都必須符合聯邦憲法第159條款。
他說,國會要修改法律是受到聯邦憲法第149條款下限制,因此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並不符合憲法第149條款,而該法令是在聯邦憲法第66(4A)條款下生效,因此已違憲及無效。
國會下議院和上議院是在2015年12月3日及22日分別通過該法令。
馬來統治者理事會則在今年2月17日認為,政府應該檢討這項法案,而納吉事后也承諾將留意此事。
但法案在統治者要求檢討的翌日,即2月18日自動御准,而政府最終也沒有對法令做任何修改。
律師:元首同意法律才生效
安華律師拉蒂花解釋,原來的憲法第66(4)條文規定,一項法律只有獲得元首同意下才能夠生效,不過經過1983、1984和1994年修改后,這項憲法條文所賦予供統治者的制衡權力被削弱。
“相關修改,使得憲法第66(4)條文乖離它在獨立之初的原意。”
旺阿茲莎:捍衛國家民主
公正黨主席兼安華妻子拿督斯里旺阿茲莎在法庭大廳向記者說,安華今次入稟法庭,是要捍衛國家的民主,並指人民是時候做出一些事。
她說,安華目前身在牢房的事件已清楚顯示了,國家已不民主。
“人民應該捍衛本身的權利,這非常重要。”
她說,若一項法令還未經過國家元首的御准就自動生效,是一件非常不妥當的事情。
另外,拉蒂花指出,國會修改1983年、1984年和1994年的憲法,已逐漸剝奪國家元首的權力。
而該黨副主席蔡添強則促請政府,不要挑戰人民的耐性。
出席者也包括該黨副主席兼班底谷區國會議員努魯依莎、梳邦區國會議員西華拉沙、宣傳主任法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