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行加強金融機構監管 主要股東不可任管理層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國行加強金融機構監管 主要股東不可任管理層

(吉隆坡3日訊)為了維護公眾對我國金融體系的信心,國家銀行宣佈加強國內所有金融機構的企業監管標準,當中包括金融機構主要股東不可同時出任資深管理層,防大股東及管理層間存模糊的灰色地帶。



國行發佈文告指出,此舉是為保護廣大存戶、投資賬戶持有人、保單持有人及參與者的利益,畢竟當前金融機構整個架構及業務模式已越趨複雜、更大規模、甚至跨國界,在整個金融體系及經濟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今次的修正是為國內金融機構設立一個良好的企業監管準則。

新修正的標準將從即日起生效,但特定修改部分則將享有過渡期,例如獨立董事必須佔整個董事會至少一半或大部分,前者生效期是2019年8月3日,后者則是2021年8月3日。

有關董事不可以是一名活躍的從政者。



另外,國行規定金融機構必須為旗下總執行長及資深管理層建立穩建的接班人計劃及清楚闡明整個更迭程序。

新條規下,一家金融機構需取得所有董事局成員首肯,在評估后認為新總執行長人選符合基本條件,才向國行提委任或重新委任總執行長的申請;同時待國行發批准信后才可對外公佈新人選。

獨立董事最長任9年

國行規定,金融機構即便在壓力情況下,仍然批準及保持信貸復甦及方案計劃、董事會獨立董事任期頂限是9年、每名資深管理層須至少每年進行評估,確保他們符合17.2至17.4條文下的最低要求。

國行也要求金融機構遵循道德規範,以提倡道德、謹慎及專業,並支持透明的舉報政策(whistleblowing policy)。

另外,國行要求金融機構增設賠償安排,強化風險文化及採謹慎的風險承擔、同時加強有效的集體監管安排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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