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报失身分证 罪成判监不超过3年或罚款
国民登记局提醒民众,如果故意使用报失身分证且未归还国民登记局销毁,可面对不超过3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国民登记局今日发表文告指出,民众经常忽视大马卡的重要性,而目前仍有许多人在申请身分证后却没有领取,因为他们已找回报失的身分证。
“这也导致这些重新申请的身分证,在无人待领3年后被销毁。”
文告说,在1990年国民登记局13(5)条例下,任何人如果捡到不属于自己的身分证,必须马上交给临近的国民登记局或警局。
另外,报失的身分证将会失效,即使重新寻获,也不能再使用;重新使用报失的身分证,将被视为一项违法行为。
“国民登记局提醒民众,任何人若牴触1990年国民登记局25(1)(fa)和25(1)(e)条例,即故意使用报失身分证且未归还国民登记局销毁,可面对不超过3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文告也指出,为了提高国人对大马卡重要性的觉醒,政府也从2015年10月15日起调高遗失大马卡的罚款,即首次遗失的罚款是100令吉、第2次遗失罚款300令吉和第3次及以上遗失则罚款1000令吉,上述罚款不包括10令吉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