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報失身分證 罪成判監不超過3年或罰款
國民登記局提醒民眾,如果故意使用報失身分證且未歸還國民登記局銷毀,可面對不超過3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國民登記局今日發表文告指出,民眾經常忽視大馬卡的重要性,而目前仍有許多人在申請身分證後卻沒有領取,因為他們已找回報失的身分證。
“這也導致這些重新申請的身分證,在無人待領3年後被銷毀。”
文告說,在1990年國民登記局13(5)條例下,任何人如果撿到不屬於自己的身分證,必須馬上交給臨近的國民登記局或警局。
另外,報失的身分證將會失效,即使重新尋獲,也不能再使用;重新使用報失的身分證,將被視為一項違法行為。
“國民登記局提醒民眾,任何人若牴觸1990年國民登記局25(1)(fa)和25(1)(e)條例,即故意使用報失身分證且未歸還國民登記局銷毀,可面對不超過3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文告也指出,為了提高國人對大馬卡重要性的覺醒,政府也從2015年10月15日起調高遺失大馬卡的罰款,即首次遺失的罰款是100令吉、第2次遺失罰款300令吉和第3次及以上遺失則罰款1000令吉,上述罰款不包括10令吉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