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失身分证禁再使用 罪成可面对监禁罚款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报失身分证禁再使用 罪成可面对监禁罚款

(吉隆坡3日讯)国民登记局今日提醒国人,若遗失身分证必须报失及重新申请,同时不可再使用已报失身分证,否则可被判不超过3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国民登记局今日发文告指出,民众常忽视大马卡的重要,包括仍有许多人在申请身分证后却没有领取,因为他们已寻回报失的身分证,导致这些重新申请的身分证在无人认领3年后被销毁。

文告说,在1990年国民登记法令第13(5)条文下寻获任何人或拥有不属于自己的身分证,必须马上交给临近的国民登记局或警局。

调高遗失大马卡罚款



另外,报失的身分证将会失效,即使重新寻获也不能再使用,因此,重新使用报失的身分证将被视为违法。

“国民登记局提醒民众,任何人若牴触1990年国民登记法令第25(1)(fa)和25(1)(e)条文,即故意使用报失身分证且未归还国民登记局销毁,可面对不超过3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文告也指,为提高国人对大马卡重要性的觉醒,政府也从2015年10月15日起调高遗失大马卡的罚款,即首次遗失的罚款是100令吉、第2次遗失罚款300令吉和第3次及以上遗失则罚款1000令吉,上述罚款不包括10令吉手续费。

“民众受促在照顾个人利益和安全的情况下,小心保管好自己的身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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