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未完工發展商即宣告破產,清盤師接手處理后要求各單位買主合資替發展商償還拖欠土地局的債務才能拿到屋子。
⊙楊女士說,2004年購入一間公寓后該發展商卻于半年后宣告破產,當時公寓並未完工。
她說,清盤師于2013年接手,向他們征收房價的23.5%費用完成該公寓工程,公寓終于在去年完工。
“可是直到現在清盤師以無法轉名為由沒有交鑰匙給我們,追查后才發現那一塊土地還拖欠土地局近千萬令吉。”
她說,后來再致電清盤師詢問時,對方解釋說發展商先前申請破產時把地還給土地局,現在清盤師又繼續公寓工程,象征著地又還給了發展商。
“清盤師說若我們想要拿到房子,需先合資償還發展商拖欠土地局的錢,並承諾會替他們向土地局要求減少還款數額。”
她想問,在上述情況他們要拿回房子是否真需要先替發展商還清債務,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拿回房子?
★林若輝律師
在法律上,如果面對上述情況,事主或其他屋主若想要拿回屬于自己的房子,的確需要先償還發展商拖欠土地局的費用。
我建議事主聯絡其他受害者組成一個委員會尋求當地人民代議士的協助,和土地局洽談,看是否可以豁免或減輕這一筆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