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万是佣金非“黑钱” 前隆警队老二为邱震华作证 | 中国报 China Press

96万是佣金非“黑钱” 前隆警队老二为邱震华作证

(档案照)
(档案照)

“邱震华没申报佣金案”今日传召最后1名证人,解释邱震华96万1500令吉“佣金”的由来;这名证人拿督巫亚时(73岁,吉隆坡前副总警长)指出,该笔“佣金”并非贿款,更不是“黑钱”。



在警界服务期间就认识邱震华的巫亚时,是此案的第7位证人。

他在主控官布迪曼副检察司问及如何牵涉此案时指出,第6证人拿督斯里郭万华(47岁,译音)想要在武吉免登路收购产业,询问他是否有认识的人,当时他就询问被告,也得到1名想要出售产业的印裔人士联络方式,并把该联络交给郭万华。

“郭万华成功以550万令吉价格收购了现在的Izumi酒店产业,并口头承诺支付产业售价的1%给我。”



巫亚时当时把这笔5万5000令吉交给邱震华,后者从中再分出10%给巫亚时。

“我觉得这是公平的,因为是他帮忙找人,我只是介绍那人给郭万华。”

他说,后来郭万华为了扩展业务,告诉他再想要收购Fortuna酒店产业;他又再询问邱震华,同样拿到联络方式,再交给郭万华。

巫亚时说,郭万华过后以9800万令吉购得该酒店,并口头答应分期给予1%佣金;他同样把这笔98万令吉交给被告。

他也说,起初郭万华并不知道该笔佣金是给邱震华的,直到在一场饭局中,经由巫亚时介绍后才得知此事;巫亚时当时仅抽取该笔佣金中的10%,其余数额全归邱震华。有关佣金一直都是现款过数。

法官阿祖拉过后决定于10月13日陈词。

邱震华是在2016年1月22日,被控于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1日期间,在布城反贪会总部,没有依据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第49(1)条文,申报其96万1500令吉“佣金”。

因此,他在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第49(3)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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