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4日訊)1名在南北大道任巡警的伍長,被控收賄1200令吉作為不對載有走私酒的印裔男子採取行動。他不認罪后,獲准以4500令吉及1人保外候審,案定8月30日過堂。
被告莫哈末蘇克里曹長(35歲),今早抵達法庭時,在法庭外與家人談笑風生,進入法庭時始用手阻擋攝影鏡頭;被告是在2014年11月9日落網,當時警階是伍長。
莫哈末蘇克里被控在2014年11月7日,下午1時50分在南北大道崑崙新板魏休息站南下路段,身為北部班達峇魯至章吉遮令區域的巡警,收取1200令吉賄金,作為不向載有漏稅酒的印裔男子達米華南採取行動,觸犯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賄賂或受賄條文。
罪成者可在相同法令的第24條文下判刑,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獲准以4500令吉保外
被告代表律師拉威求情時說,指當事人育有4名孩子,其中2名孩子在求學,也需供養父母、繳付房及車貸及銀行貸款;保釋金僅是確保被告出席法庭及不要逃走,保釋金不宜太高。
負責主控此案的魯奴副檢察司說,控方建議保釋金定在5000令吉,因貪污是嚴重罪刑,也確保被告日后會出庭。
法官星德拉聶奴衡量控辨雙方訴求后,准被告以4500令吉及1人保外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