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炎:世俗體制的脆弱
–律師
2016年5月26日,伊斯蘭黨哈迪阿旺在國會提呈私人法案,欲修改聯邦法律,即1965伊斯蘭法庭(刑事處罰權限)法令,以便增加伊法庭的刑事處罰與判決權限,讓聯邦憲法下的世俗體制,相對在憲法下被承認為官方宗教的伊斯蘭,顯得無奈的脆弱。
多元國民必定還記得,巫統與伊黨于2014年7月成立技術委員會以落實丹州伊刑法,想必伊黨私人法案是有經過此委員會認同,否則,又如何在國會得到巫統部長的同意放行而一讀通過?
再者,1965伊斯蘭法庭(刑事處罰權限)法令自1965年執行至今,沒有違反憲法與否的疑問,修改此聯邦法律以擴大伊法庭的刑事處罰權限,標榜著伊斯蘭影響的極大幅度擴張;非穆斯林欲提出伊黨私人法案違憲課題,幾乎處于九霄雲外之幻想?
聯邦法律可修改
非穆斯林捍衛世俗體制的態度十分堅決,卻從來不知曉所謂的憲法保障,原來可以通過出席國會的議員以普通多數支持(即超半支持)來修改聯邦法律,便可讓已經在吉蘭丹以及登嘉樓州議會通過的伊刑法法案,得以在該二州屬內被執行。在國會222位議員當中,有138位是穆斯林。
向來多元國民被灌輸的錯誤觀念,即實行伊刑法必須獲得三分二國會議員支持修憲后才可以執行,在伊黨私人法案成功提呈后,此錯誤觀念馬上不攻自破,反對黨先前的必須修憲才能執行伊刑法的喧嘩,在此時鴉雀無聲。然而,非穆斯林執政黨也不見得有可行方案,只是一味設法勸服非穆斯林說,因穆斯林人口佔全國人口60%以上,似乎無法阻止世俗體制的逐漸被蛀蝕,只能觀望且滿足于設法不讓穆斯林執政黨走向極端。
一旦伊黨私人法案在國會通過,吉蘭丹與登嘉樓自然可以執行已在其州議會通過的伊刑法,而其他任何州屬只要在州議會通過伊刑法,于法律角度上而言,便可在該州屬內實行伊刑法,除非聯邦法院在是否違憲課題的訴訟中,宣判案中的伊刑法違憲而作廢。
逐漸蛀蝕世俗體制
先前于1988年6月加插于聯邦憲法的第121(1A)條文,讓伊法庭與民事法庭平起平坐,有異于第121(1A)條文加插前,民事法庭機制乃憲法下成立,相對于伊法庭只是于州級法律下成立的法庭機制。伊法庭躍升為憲法第121(1A)條文下的法庭機制,與民事法庭分庭抗禮,讓憲法下世俗體制的擁護群,仰望著多數選民所選出的議員們,默默期許是否會有相對動作,然而,此番期許似乎是大海撈針的妄想。
如果伊黨私人法案在國會通過,在法律障礙去除后,一旦伊刑法在丹州實行,其他有蘇丹為首的州屬必定因以伊斯蘭為榮也隨著實行,更何況馬六甲執政黨已公告天下其欲實行伊刑法的政治意願。此動態勢將造成骨牌效應,對所謂聯邦憲法下被保障的世俗體制,有著逐漸蛀蝕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