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試用期、降職、辭退 職場孕婦40%遭歧視
(吉隆坡9日訊)婦女援助組織(WAO)民調顯示,有超過40%女性,曾經歷因懷孕而在職場受到歧視的經驗。
該組織是通過網上展開這項職場女性歧視的民調,共有222名來自全國的職場女性接受訪問。
調查顯示,僱主歧視懷孕職場女性的首5種方法,包括讓她們的職務變得多餘、拒絕讓她們擢升、延長試用期、降職和終止僱用。
婦女援助組織今日發表文告指出,這項民調目的是要推廣職場女性的尊重、保護和平權,尤其是懷孕婦女。
拒絕聘用
婦女援助組織(WAO)執行主任蘇米特拉說,一位女性有自由選擇是否以及何時懷孕,更不需因為懷孕而擔心失去工作。
“馬來西亞政府必須確保僱主不會歧視懷孕婦女,因為女性懷孕而開除、降級或是拒絕聘請,都是一種性別歧視。”
她說,我國的聯邦憲法和任何形式的公約,都禁止和致力於消除性別歧視,若是僱主懲罰懷孕的女性,即違反婦女人權。婦女有選擇家庭、工作權利,並且得到應得的酬勞。
根據調查,僱主也會在招聘時,歧視懷孕婦女。
蘇米特拉說,有近40%受訪女性坦言,她們在應徵工作時會被詢問是否懷孕,或是有否計劃在近期內懷孕。
“僱主在女性申請工作的過程中,詢問其婚姻狀況、懷孕狀況或計劃、性取向或年齡,都屬於性別歧視。”
其中也有20%受訪者表明因為在應徵工作時坦白告知懷孕,都遭到拒絕聘用。另外,有30%受訪者表明因為擔心升遷及失去工作,而推遲懷孕計劃。
“目前,馬來西亞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在求職時詢問這些問題,現在正是時候讓我們修法。一些國家如美國已落實懷孕歧視法,以保職職場懷孕婦女的權益。”
8婦女僅1人正式投訴
蘇米特拉說,在8名因為懷孕而在職場受到歧視的婦女中,只有一人會作出正式投訴。
她說,很多女性都不知道自身的權益,這是必須關注的課題。
“她們不知道如何尋求正義,即使她任知道有這樣的管道,也會因為擔心受到騷擾而不敢站出來。”
目前,若是僱主因為女職員懷孕而解僱她,那麼後者其實可以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或是工業關係辦公室投訴,案件可以帶上工業法庭審理。
她也說,若是該名懷孕婦女沒有獲得1995年僱用法令提供的懷孕福利,或是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都可以通過法律追討,但我國法律對懷孕職場婦女的保護仍然很有限。
“雖然我國在1995年簽署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但是卻沒有在立法時採納公約中的條例。
她說,我國迫切需要一個性別平等法令,保護所有女性員工,包括在私人界工作的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