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訊)1名律師因沒向內陸稅收局提呈所得稅雇主表格(Borang E)報表,今日在1997年所得稅法令下被控上庭時俯首認罪,被判罰款1500令吉,或監禁1個月。
控狀指出,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75條文,接傳票者(OKS)慕都(51歲)作為S MUTH Partnerships唯一持有人,在同一法令第83(1)條文下,需在2014年3月31日前,向內陸稅收局總監提呈雇主表格報表,唯接傳票者在沒有給予合理理由下,並未提呈有關報表,牴觸1967年得稅法令第120(1)(b)條文。
一旦罪成,接傳票者可被判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來自內陸稅收局的主控官扎西拉向法庭建議,施以最高罰款,因此次已是接傳票者第6次犯下這罪行。
沒有代表律師的慕都在求情時說,自己曾提呈有關報表,但內陸稅收局並未收到,因此,他要求法庭判以最低刑罰。
最終,推事祖海爾作出上述判決,而接傳票者較后也繳交有關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