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支持IS拥爆炸物 小贩4控状不获保释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涉支持IS拥爆炸物 小贩4控状不获保释

被告莫哈末赛夫(中)被特警严密押送。
被告莫哈末赛夫(中)被特警严密押送。

(莎阿南11日讯)一名28岁的小贩涉嫌支持及拥有恐怖组织“伊斯兰国”(IS)物品和爆炸物,今日在推事庭面控4项控状,并且不获保释。



被告莫哈末赛夫沙里尔南利在通译员唸出控状后,仅点头表示明白控状;推事西蒂莎奇拉择定案件9月20日过堂。

首控状指被告于今年3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在双溪毛糯斯里英达B村内的某个单位,利用博特拉祖卡奈因的名字,通过社交媒体Telegram支持“伊斯兰国”,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130 J (1)(a)条文。

可判处终身监禁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30年或终身监禁或罚款。

次控状指被告于今年6月26日至29日期间,在相同地点,通过社交媒体Telegram支持“伊斯兰国”的恐怖活动,而牴触刑事法典第130 J (1)(b)条文。

第三控状指被告于今年7月22日上午9时45分,在相同地点,拥有爆炸物,因此牴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7年或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四控状则指被告于今年7月22日,在同一时间和地点,拥有“伊斯兰国”的物品,包括冷衣和一面旗子,而牴触刑事法典第130 JB (1)(a) 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或及充公有关物品。

负责此案的主控官是郑恒克副检察司(译音),被告代表律师是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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