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支持IS擁爆炸物 小販4控狀不獲保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涉支持IS擁爆炸物 小販4控狀不獲保釋

被告莫哈末賽夫(中)被特警嚴密押送。
被告莫哈末賽夫(中)被特警嚴密押送。

(莎阿南11日訊)一名28歲的小販涉嫌支持及擁有恐怖組織“伊斯蘭國”(IS)物品和爆炸物,今日在推事庭面控4項控狀,並且不獲保釋。



被告莫哈末賽夫沙里爾南利在通譯員唸出控狀后,僅點頭表示明白控狀;推事西蒂莎奇拉擇定案件9月20日過堂。

首控狀指被告于今年3月25日至6月30日期間,在雙溪毛糯斯里英達B村內的某個單位,利用博特拉祖卡奈因的名字,通過社交媒體Telegram支持“伊斯蘭國”,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130 J (1)(a)條文。

可判處終身監禁



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30年或終身監禁或罰款。

次控狀指被告于今年6月26日至29日期間,在相同地點,通過社交媒體Telegram支持“伊斯蘭國”的恐怖活動,而牴觸刑事法典第130 J (1)(b)條文。

第三控狀指被告于今年7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相同地點,擁有爆炸物,因此牴觸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7年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第四控狀則指被告于今年7月22日,在同一時間和地點,擁有“伊斯蘭國”的物品,包括冷衣和一面旗子,而牴觸刑事法典第130 JB (1)(a) 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或及充公有關物品。

負責此案的主控官是鄭恆克副檢察司(譯音),被告代表律師是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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