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念群:生育受歧視不是個人小事
生兒育女是再自然不過的人生階段,可是這一過程,往往會對女性的事業造成不少衝擊。
林女士在告知她的未來僱主自己已經懷孕6周後,對方毅然取消已經簽署的工作合約,並指責林女士不誠實,雖然林女士在面試時並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
林女士並不是唯一一名因為懷孕而失去工作的人。臨教Noorfadilla於2009面試時,並未主動透露自己已經懷孕3個月。兩個星期後,她被要求前往領取委任狀,官員要求懷孕的面試成功者站出來。Noorfadilla和其他兩位合格臨教站了出來,結果她們的委任狀當場被收回。
把案件帶上法庭
Noorfadilla的經驗至今仍被記得,是因為她不甘於“被解僱”,所以把案件帶上法庭。今年二月,她的案件有了結果,高庭法官雖然判決教育部的做法已經違法,可是卻將賠償從原本的30萬大幅削減成3萬,因為法官認為,Noorfadilla在面試時未主動坦誠自己已經懷孕,所以需要負起部分責任。
女性職員在面試時,不管面試官是否有詢問,都需要主動透露自己是否已經懷有身孕嗎?
在荷蘭和美國,除非身孕會導致該應征者無法完成工作,法律禁止僱主詢問女僱員是否懷有身孕。在英國和澳洲,雖然僱主可以發問,但面試者卻有權不回答。
法律觀念上改進
這方面的保護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為事實已經證明懷孕將對女性的事業造成負面影響。222名參與調查的大馬女性中,有44%表示她們曾經因為懷孕而失去工作或陞遷的機會。
這樣的情況不只是發生在我國。一份針對英國僱主的調查也顯示,僅有百分之五的僱主會把工作提供給懷孕的面試者。86%的僱主更表示,如果新僱員在幾周后宣佈懷孕,他們會覺得自己“受騙”了。
這種因為生育的天職而受到的歧視,不應該被視為個人小事。如果我們不能從法律、觀念上改進,那麼職場對女性而言就永遠會是個兩難的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