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茲魯卡立:你有權找律師
最近我在法庭旁聽一些案件時,發現一些很不妥的現象。這個現象,顯示人們根據公平法律尋求正義的權利,受到了嚴重破壞。
很多人因為刑事罪行被提控,他們涉及偷東西到暴力行為等案件,上庭時沒有代表律師或任何法律辯護。
這些被告通常曾受到不同的人,包括查案官、扣留所當局甚至檢察官等的勸告,被要求直接認罪了事。然后他們就在沒有上訴機會的情況下,直接被判刑。快審快判,來,下一個案!
我們的認知是,一個人在被定罪之前,都是無辜的;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罪。這是民眾的基本權利。認罪的后果可不是玩的,它會帶來罰款、鞭刑、監刑,甚至死刑。
確保正義伸張真相大白
每個人被指控犯罪時,都有抗辯權利。我們必須堅持,在任何時候,每個人都享有同樣的權利。
一個人如果被指控出于蓄意犯下刑事罪行,我們就須要確保正義得以伸張,真相得以大白。被警察逮捕並不代表直接有罪。
只是,電視中的法庭是一回事,現實中的法庭卻又是另一回事。
今天,有很多人上庭時,沒有代表律師,也沒有充足的自辯能力,這些人大多來自貧窮、弱勢及低收入階層。他們請不起律師,更別說了解自身權利了。
請得起律師的人,通常都是那些有辦法和有充足資源的人。
基本上,在這個國家,你有錢的話,就可以找律師在庭上替你說話;沒有錢請律師的話,就不妙了,即使你沒有犯下所被指控的罪行。事情不應該是這樣的。
這就讓人感覺到,有錢的人才能得到正義──至少,才有資格爭取正義。
聯邦憲法第2章第5章第3款規定,若有人遭拘捕,應當盡快告知他被捕的原因,並必須允許一名由他所選擇的法律從業員來與他商議及為他辯護。
人人都應得到正義庇護
民眾在憲法下的法律權益,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8A(2)到(7)條文也有闡明,有關條文列明被拘捕者的權益,包括諮詢律師的權益。所有因被有關當局拘捕或扣留而失去自由的人士,都應該享有這些權益。
馬來西亞有一些法律援助中心,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是有必要的,以確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有和律師商議及得到公平審訊機會。
法律援助中心的義務律師,會幫助沒有能力聘請律師的人士打官司,讓后者得到公平審訊。他們在當事人被拘捕、被延長扣留、被控告和上訴時提供服務。義務律師可以處理任何刑事罪案,除了死刑罪案。法庭會為有關被告委任義務律師。
目前,有很多被囚禁的人不知道他們也享有這種法律權益,或不知道他們可以找律師抗辯。
不知有多少人被囚禁或被判罪成的人,如果當初有代表律師就可以改寫命運;想到這點我就難過。
每個人都應該得到正義的庇護,沒有人可以例外,就算是窮人。
(編注:國內兩個主要提供免費法律援助的單位是:
律師公會法律援助局malaysianbar.org.my/legal_aid_centres.html
首相署法律援助局http://www.jbg.gov.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