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部長:談判3年沒突破 體育賽事不強制轉播

(新加坡17日訊)在重大體育賽事轉播權的商業協商過程中,政府無法迫使買賣雙方達成不合理的協議。

《聯合早報》報導,新加坡國會昨天三讀通過新加坡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法案。發言的議員認為,由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與媒體發展管理局重組而成的新加坡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IMDA)應扮演更積極角色,提前確保如奧運會等受全國關注的體育賽事的直播權。

扎吉哈(蔡厝港集選區)以新傳媒在本屆奧運會開賽前最後一分鐘達成轉播協議說明,有了直播民眾才得以看到新加坡泳將約瑟林在奧運摘金的時刻。官委議員甘尼斯惹加南認為,雙方談判3年無法取得突破,媒體監管機構應介入維護“國家利益”。

應屬商業決定

通訊及新聞部長雅國在回應時重申文化、社區及青年部的說法,指是否轉播、以什麼形式轉播應屬商業決定。

“我同意談判雙方應盡早達成協議,尤其是因為公眾有高度的興趣。不過,我們不能強迫雙方達成一個商業上說不通,或只會導致轉播費用長期飆升的協議。”

交警方發“神奇寶貝Go”提醒

政府該擴大管制框架,防止“神奇寶貝Go”(Pokemon GO)遊戲帶來消極社會效應?

針對傑樂·大衛提議讓資媒局擴大管制框架,防止“神奇寶貝Go”等智能手機應用程式帶來消極社會效應,雅國指出,在沒有辨明實質的關注議題或其他的解決方法前,應謹慎處理,而目前由警方發出的提醒,算是合適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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