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員工提早離職 僱主須補回正確薪資

呈上辭職信后,向雇主提出請假2天,反被要求提早離職。

⊙黃先生指出,他7月開始在一家餐館上班,雙方簽下雇用合約。

他說,合約內清楚例明,若要離職,必須給予1個月通知。

他指出,他8月提呈辭職信給雇主,並履行合約內容,給予雇主1個月通知。

他說,因一些私人原因,向雇主申請2天假期,雇主卻要他馬上離職。

黃先生指出,如今雇主要他馬上走,意即要他離開,那么雇主也不必付他薪水。

他想知道,雇主是否有權擅自更改雇用合約內容,強迫員工提早離職。

林若輝律師

雇主若要求已呈辭的員工提早離開,就得根據員工有工作的天數,補回正確數額的薪金給員工。

若雇主強行要員工提早離開,員工是可以向勞工部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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