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削君權為國安法開了路 我道歉 | 中國報 China Press

修憲削君權為國安法開了路 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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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5日訊)前首相敦馬哈迪今日針對自己當年修改憲法,讓國會通過的法令無需獲馬來統治者御准即可在憲報頒佈之舉,導致今時今日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也可在未獲國家元首御准下生效一事,公開道歉。

“我誠心誠意道歉,因為修憲之舉公開讓人做出了錯誤詮釋。”

馬哈迪解釋,有關修憲範圍並不涵蓋所有法令,國會通過的一些法令仍需獲國家元首簽名和御准。有超過30項列在憲法下的程序需經國家元首御准,而且部分還無需得到首相勸告。



“當中包括宣佈緊急狀態,宣佈緊急狀態是國家元首賦予的特權,因為影響深遠。它賦權政府凍結法令的落實,並可在未經審訊就逮捕任何人。”

馬哈迪是在其部落格題為“道歉”的撰文中,如此指出。

法令需元首御准生效

他強調,其實只要有關法令觸及國家元首的地位和權力,國家元首的簽名和御准還是需要,但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明顯對國家元首頒佈緊急狀態的權力造成影響,以致這項權力不再有意義。

“對于這項法令,國家元首的御准和簽名仍有必要。”

馬哈迪認為,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在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未獲得國家元首御准和簽名,就宣佈它成為法律,已沒有遵從當年他在任時修改的憲法。

他說,憲法第150(1)條款賦權國家元首,就正在發生足以威脅國家安全、經濟生活和公共秩序的事件頒佈緊急狀態,相關權力不能被挑戰。

國家安全理事法令于2015年12月在國會通過,並在今年8月1日正式生效,由于法令未獲國家元首御准自動生效而引發爭議。

元首權力轉移首相
國安法違憲

馬哈迪指出,把國家元首權力轉移到首相的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已經違反憲法第38(4)條款,即在沒有統治者理事會同意下,不得更動與統治者權力相關的特權、地位、崇高性和威嚴。

“顯然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已侵犯了馬來統治者的特別地位,並和國家元首可頒佈緊急狀態權有衝突。”

他說,憲法下頒佈的緊急狀態是由國家元首判斷,一旦國安法把有關權力轉移給作為國家安全理事會主席的首相時,國家元首自行決定頒佈緊急狀態的權力就顯得無意義。

“基本上,國家安全理事會已奪走國家元首在執行這事項的權利和權力。國家元首和馬來統治者的御准是必須預先取得的。”

他指出,當政府忽略國家元首和馬來統治者的要求,即再深入和重新檢討該法令時,這已說明有關修正案是不符合憲法,因此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是不能作為法律。

元首可向聯邦法院徵求看法

馬哈迪認為,國家元首可以就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未獲御准就通過一事,向聯邦法院徵求看法,而聯邦法院必須在公開庭公佈法院針對所有被挑起問題的看法。

他說,在憲法第130條款下,國家元首可以在法令存有疑點時,向聯邦法院徵求看法。

他指出,儘管國家元首可以委任獲得多數國會議員支持者為首相,但只要國家元首認為有更適合人選,陛下可以不接納政黨所推薦的人選。

他也舉例登嘉樓、雪蘭莪和玻璃市曾發生政黨推薦人選被統治者否決的情況,因此國家元首是有權就首相人選做出判斷。如果此事發生在國會議會期間,下議院否決國家元首的人選委任,有關人選必須馬上停職,而國家元首則會另外宣佈新人選。

他提到,總審計司呈交給國家元首的所有報告,都必須交到下議院,既然納吉已指示總審計司審計一馬發展公司戶頭,有關報告理應呈給國家元首,而非交給公共賬目委員會,再給總檢察司,然后再列官方機密文件。

新聞背景
修憲國會通過法案自動生效

憲法危機發生在1983年,時任首相馬哈迪透過國會提出修改憲法,讓法案在經過國會通過后,即使未獲得馬來統治者御准,也可在30天后自動生效。

這項修憲引起許多法律和政治問題,包括修憲己違反憲法第38(4)條款,讓馬來統治者的權力變成只有象徵意義。

之后1993年,因為鉤球隊教練道格拉斯哥美茲遭一名馬來統治者毆打事件,國會再度修憲廢除統治者免控權,設立特別法庭研審涉及統治者的案件,因此在某種形式上,廢除統治者免控權,已讓政府的地位逐漸高于統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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