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6日訊)為“報復”父母而性侵親妹妹的青年上訴,希望不必被送往青年改造所,但被高庭法官斥責,青年犯罪后責怪全世界,卻沒有好好自我檢討,不適合留家中接受緩刑監視。
今年19歲的青年來自馬來西亞,目前是本地永久居民;他在案發時是16歲,受害的妹妹年僅10歲。
為保護受害者的身份,媒體不得公開任何可透露青年與女生身分詳情。
被告面對一項刑事暴力、一項猥褻兒童和兩項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控狀。案情顯示,青年的父母當年到美國求學,將年幼的他留在本地,交由祖父母養大。直到青年7歲時,父母才帶著兩歲大的妹妹回國團聚。
青年對于父母沒有帶他出國,懷恨在心,採取報復,對親妹妹做出猥褻行為,包括逼妹妹為他手淫和口交,以及用手指性侵妹妹。
重犯風險高
他于去年12月認罪后,在國家法院被判受改造訓練(Reformative Training),即被送往青年改造所,改造訓練的最短期限為18個月。
青年不服判刑,上訴至高庭,代表律師今早在陳詞中指出,若改讓青年留在家中接受緩刑監視,能讓青年與家人有機會修補破裂的關係,而且青年自落網后都行為良好。
但控方指出,根據心理醫生報告,青年重犯的風險高,甚至可能強行侵犯妹妹,同時每當青年在家時,家裡氣氛緊張。
高庭法官駁回青年的上訴,他指青年的說法仍是在抱怨父母親、責怪全世界,卻沒有好好反省和檢討,比較系統化的改造訓練更適合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