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桦:非穆斯林配偶吃亏 伊法庭规定被滥用
独家报导:张晓真
(吉隆坡26日讯)执业律师李素桦说,过去很多夫妻离婚时,特别是改信伊斯兰的一方,滥用伊斯兰法庭赋予“原本用来说服非穆斯林配偶改教”的3个月限期,以争取自己想要的东西,以致非穆斯林配偶吃亏,民事法庭也爱莫能助。
“伊斯兰法庭在处理婚姻纷争事件,特别是审理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离婚案,法庭规定穆斯林在3个月内,尝试说服非穆斯林配偶改信伊斯兰,且非穆斯林配偶只能在3个月后才能提出离婚,或到法庭办理离婚。”
她举例,一段民事婚姻,丈夫改信伊斯兰,妻子依然是非穆斯林,而丈夫申请离婚时,就滥用伊斯兰法庭这个“规定”,即丈夫知道妻子不能在3个月内办理离婚,就趁快在3个月内,在伊斯兰法庭争取孩子抚养权、家产等,待伊斯兰法庭下了判决,妻子要在民事法庭办理离婚就太迟了。
修订做法非常好
“妻子是非穆斯林,婚姻纠纷自然是交由民事法庭审理,当民事法庭知道伊斯兰法庭已下了判决,它一样感到无助。”
李素桦今日就内阁同意下季国会修正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以解决民事婚姻的矛盾事宜,接受《中国报》电访时说,修订的做法非常好,因为这能解决婚姻纷争的灰色地带,让法庭按律例处理问题,保障各方利益。
她说,涉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民事婚姻纠纷,引发不少矛盾,这些矛盾也存在了10多年,应该早早厘清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也弄清楚伊斯兰法庭和民事法庭的地位与权限。
戴明耀:离婚须回归民事庭
马来西亚佛教青年总会副会长戴明耀认为,一段婚姻如何开始,就该如何结束,即若夫妻原是在民事法律下登记婚姻,不论中途哪一方改信伊斯兰,离婚时必须回归到原来,即透过民事庭处理问题,这样比较公正。
至于穆斯林的婚姻纠纷,要交由民事法庭审理,会否一样会引发不满情绪事宜,他认为,若夫妻其中一方半途改信伊斯兰,但两者原先是在民事法律下建立婚姻基础,那么就应该从民事法庭处理问题,之后的事,再交由伊斯兰法庭处理,这是最为公平的。
“这样对大家都好,因为有些人,会利用法律漏洞,让配偶更加难过。
“一段婚姻纷争案件不能同时由2个法庭审理,因这只会把情况越弄越复杂,加上案件还未审结,中途会有一些政治人物趁机炒作,在婚姻纷争中融入一些政治色彩,整个情况变得更加棘手。”
罗佩玲:确保无人走法律漏洞
马来西亚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执行理事罗佩玲说,修订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不但遵循宪法精神,最重要的是,一段属于民事婚姻的纠纷,原本就该在民事法庭处理问题,确保没人能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责任。
“我们非常欢迎政府作出这项宣布,对政府采取这项措施感到欣慰。”
她认为,修订这项法令能保护各方利益,例如一些人不能逃避承担赡养费的责任。
她说,涉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婚姻纷争案件,必须小心处理,因为每一项判决都影响深远。
21岁以下结婚条令应修改
李素桦也认为,这项婚姻法令有很多部分(规定)需要修订,包括21岁以下要结婚,必须得到父亲和母亲书面允许,若只有母亲同意,则需申请庭令。
“对于一个单亲家庭,要结婚的孩子没有父亲,该从何寻求父亲同意?其实母亲也能做主。
“有些女子是未婚先孕,孩子没有父亲,但法律却规定凡是21岁以下要结婚者,都必须先得到双亲同意,特别是父亲,换言之,父亲是主,母亲在孩子婚姻的主权很小,这不妥。”
因此,她建议在相关法律下,孩子必须同时获得父亲与母亲书面同意的规定,修订为“父或母、或监护人”,方便大家,单亲母亲也不必花时间花钱申请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