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錦成吁考慮修訂其他法令

(吉隆坡26日訊)民青署理總團長楊錦成歡迎政府要修訂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的決定,並指政府現在也是時候考慮訂其他法令,如聯邦憲法第121(1)條文。

楊錦成也是執業律師。他今日發表文告時說,除修訂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其實也有必要修訂第121(1A)條文,因為很多人依然爭論最高法律凌駕于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

“否則,即使修訂了這項婚姻法令,也會引起其他有爭議性的法律糾紛。”

他說,第121(1A)條文也曾于1998年修訂,伊斯蘭法庭的權力和管轄範圍已擴大,超出了憲法所允許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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