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徐健華
(吉隆坡30日訊)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內容論壇執行董事莫哈末慕斯達法說,該論壇早在2004年開始,已就電子媒體,包括互聯網刊登的廣告制定指南,確保廣告內容不含虛構、不雅、淫穢或令人反感的內容。
他說,任何人若違反有關指南,可在1998年多媒體法令第211條文及第233條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將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內容禁惡搞
“根據有關指南,民眾禁止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刊登和提供政府禁止或虛假的內容。廣告內容也不容許帶有諷刺或惡搞。”
莫哈末慕斯達法補充,廣告內容也不可虛構公司產品使用者,並發表聲明指產品的好處,以及任何不實的廣告內容。
莫哈末慕斯達法今日接受《中國報》電訪時說,該論壇意識到互聯網和流動配備普及化,消費者上網購物有增加趨勢。許多商家選擇在網絡平台打廣告,其中不乏一些無良商家刊登誤導性或不實的廣告。
他說,身為消費者可通過有關指南,了解有關廣告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就不必擔心購買沒有效果的產品。
他還說,民眾可通過http://www.cmcf.my/make-complaint-0作出投訴。